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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对立的关系是宏观调控权产生的逻辑起点。市民社会的兴起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是近代历史发展的产物,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分析得出其分离的真正原因在于人的异化劳动,从而揭示了国家权力的真正起源。国家权力来源于市民社会权利的异化,而国家权力的异化导致权利与权力的对立,权利与权力的对立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的最重要的结果。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使得宏观调控权的产生变为一种可能,但其产生之初并不是来自国家权力的不证自明的合理性,更多的是来自社会现实的急迫需要。在资本主义国家主要表现为危机的应急措施,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则来自自身发展的压力和国际环境的刺激。但相较之下,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调控权更能发挥其优势。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权的产生都是政治国家回归市民社会趋势的表现,宏观调控权最终将以社会自治权的形式出现。宏观调控权与宪政的契合点是市民社会的发展。市民社会是法治与宪政的生长点,市民社会孕育了市民精神,市民精神发展为宪政理念,宪政理念指导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并最终确立宪政制度。而法治与宪政反过来又成为市民社会的保护力量,法治以其确定性保障着市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宪政通过规定法治运行的方向来确保市民社会的存续根基。市民社会的发展促使现代宪政出现了新的内容,从以控权为主题变为了控权与赋权并存的格局。这种变化要求政府的职能作出相应的变化,宏观调控权的产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作为一种新型的国家权力,宏观调控权的作用在于维护市民社会的存续和发展,宪政是宏观调控权的合法性基础。宪政发展到现代,是一个控权与赋权的时代。权力制衡问题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一个永恒不变的主题,但是赋权却面临着怎样去界定权力范围的问题。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应以权利为边界。要对宏观调控权的范围进行界定,首先就应该在宪法中明确国家所应保障的经济人权,以此作为赋权的标准和控权的依据。经济人权是一个新的概念,对它的理解应以宪法所保障的经济自由为基础,同时为了确实达到保障经济人权的目的,要明确经济人权保障的标准。对于长期缺乏对人权关注的我国,建立并完善经济人权的体系和保障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宪政是权利与权力力量对比的均衡器。维护权利需要权力,而权力又往往是权利的侵犯者。宏观调控权对于维护与保障经济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也容易发生异化和滥用。宪政的作用主要在于通过一套非人格的治理规则来平衡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力量对比以控制国家权力的作用范围,从而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我国长期缺乏制约国家权力的观念,权力崇拜是对国家权力的基本态度,在这种背景下,宪政对宏观调控权的控制显得更为重要。同时宪政对宏观调控权的控制要遵守一定的原则,以实现宪政下的宏观调控权既可以充分地维护市民社会的发展又受到有效的制约。此外,还应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建立起相应的制度以实现对宏观调控权的现实控制。建立成文法和判例法相结合的法律实践模式更加切合我国的国情,而建立经济请愿权制度可以作为宏观调控权的司法审查的制度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