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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是在行刑社会化的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新的刑罚方式,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执行方式的开放性,基于该特点,广泛的吸收社会力量参与矫正工作是有效的实现矫正效果确保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手段,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无可比拟的价值优势,可以有效地改善我国矫正工作人员配备不足,专业水平较低的情况。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由政府推动,行政主导色彩较强,虽然在部分试点地区采取了政府通过与社会团体签订协议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工作,如上海的新航社区服务总站,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还处于起步摸索阶段,面对着诸多制约因素,难免流于形式,社会影响力不大,参与介入程度不深,社会力量与国家机关的合作还有待进一步的发展。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经过了的8年的建设摸索,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但在立法层面和制度建构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尽如人意尚需完善的地方,目前尚处于试点和探索阶段。从而为我国社区矫正的改革和完善在制度和立法层面提出了艰巨的任务。我国社会矫正制度的软件建设——法律制度相对缺失,有关社区矫正文件的法律层级效力太低,缺乏一部统一的法典对其作出明确界定。刑事立法作为社区矫正实现的前提和逻辑起点,需要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科学而详细的法律规范对其作出规定,对社区矫正的实体和程序、执行主体、执行程序等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其中更为棘手急需解决的足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建设问题,我国社区矫正组织不健全,社区矫正层而单一,多头领导造成工作权责不清,事项复杂,互相推诿的情况,极大的加大了基层工作者的工作量,也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针对此问题应当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对日常工作进行统领和管理,并大力吸收非政府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工作当中,从而更为广泛的发挥社会力量在矫正罪犯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并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对社区矫正组织制度建构中的国家与社会力量的权责如何分配在立法做出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