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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设立的初衷是为解决“案多人少”这一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顽疾,通过缩短办案时限、简化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进而实现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缓解基层办案压力,同时也使得我国刑事诉讼终于形成了“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由简到繁的三级程序架构,完善了刑事诉讼程序体系。但是,刑事速裁程序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程序完整性、限制了刑事被追诉人的部分权利,不可避免的存在实体错误之虞。故而,与刑事速裁程序配套的救济制度理应得到足够的重视和研究,文章主要以刑事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为视角展开论述,探讨以维护刑事被追诉人正当权利为主要内容的刑事速裁程序救济制度的现状与完善方向。
首先,文章基于对我国已颁行法律法规的梳理,以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速裁程序两者的比较分析,对刑事速裁程序救济制度进行界定,认为“刑事速裁转换程序、刑事速裁上诉程序、认罪认罚从宽自愿性与真实性之保障”两种程序、一种制度,三者共同构成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救济制度的主体。其次,文章以三者为主要考察对象,通过裁判文书的数据分析、案例考察、法条梳理、实践做法等方式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救济制度进行实证检视,并试着分别指出三者在立法设计及司法运作中存在的问题。然后,文章将域外认罪协商相关救济制度与我国现行刑事速裁程序救济制度进行比较考察,并结合我国司法现状,提出有选择性的吸收其中相关制度的先进做法。最后,文章提出以“刑事速裁转换程序、刑事速裁上诉程序、认罪认罚从宽自愿性真实性保障制度”三者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为视角分别展开,针对前文提到的问题对我国现行刑事速裁程序救济制度逐步完善,力求实现刑事速裁程序与其救济制度的同步发展、同步完善,在保证诉讼效率的同时也必须兼顾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救济,为刑事速裁程序的良性发展提供思考方向和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议。
首先,文章基于对我国已颁行法律法规的梳理,以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速裁程序两者的比较分析,对刑事速裁程序救济制度进行界定,认为“刑事速裁转换程序、刑事速裁上诉程序、认罪认罚从宽自愿性与真实性之保障”两种程序、一种制度,三者共同构成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救济制度的主体。其次,文章以三者为主要考察对象,通过裁判文书的数据分析、案例考察、法条梳理、实践做法等方式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救济制度进行实证检视,并试着分别指出三者在立法设计及司法运作中存在的问题。然后,文章将域外认罪协商相关救济制度与我国现行刑事速裁程序救济制度进行比较考察,并结合我国司法现状,提出有选择性的吸收其中相关制度的先进做法。最后,文章提出以“刑事速裁转换程序、刑事速裁上诉程序、认罪认罚从宽自愿性真实性保障制度”三者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为视角分别展开,针对前文提到的问题对我国现行刑事速裁程序救济制度逐步完善,力求实现刑事速裁程序与其救济制度的同步发展、同步完善,在保证诉讼效率的同时也必须兼顾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救济,为刑事速裁程序的良性发展提供思考方向和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