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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主要就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研究。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搜索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网民通过搜索获取信息,一种新的网络运营模式应运而生——竞价排名。搜索引擎商通过提供竞价排名服务,获取商业利益。但是,当被链接网站在接受搜索引擎商的竞价排名服务时,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事实的情况下,作为搜索引擎的网络服务商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构成何种侵权,进而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对于这一问题的解答存在争议。本论文主要以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引起法律纠纷的2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来进行分析——百度“大众搬场”案和谷歌“绿岛风”案。这两个案例相似,但是判决却截然不同。百度案认定百度与第三方链接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但是,谷歌案则从网络信息技术层面考虑,认为搜索引擎商难以对海量信息进行合法性认证,如果让其承担责任则有失公允,判决谷歌免责。本论文的核心观点是,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不是简单的信息搜索技术服务,而是一种广告行为。因此,有必要对网络服务商所应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作出界定,并且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规制的相关分析。为此,本文认为在第三方链接发生侵权的情况下,对于提供竞价排名服务的搜索引擎商应追究相应的过错责任。目前,我国对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专门法律规制尚属空白。但是,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广告法》和《侵权法》的有关法律规定,还是能够找到规制搜索引擎商行为的法律依据。此外,本文认为应加强网络运营商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这些措施也是保障网络环境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