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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危机的出现,环境保护日益需要公共的积极参与。而公众充分参与环保必须以掌握环境信息,享有环境知情权为前提。因此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众获取环境信息非常重要。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均相继制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加强政府治理环境污染,促进公众监督和保护环境。国外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比较成熟,具有共同的特点:一是各国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大,任何人都有权向公共部门申请获取环境信息;二是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广泛,不仅包括环境要素信息,而且还包括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各种措施;三是规定了较为完善的环境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强化了对环境信息公开的保障。我国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确立了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基本法律制度,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规定了环保部门和“双超”企业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范围,环境信息公开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这一法律制度的确立是环保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提高环保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的积极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立法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环境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范围窄,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有限,公开的方式和途径不够利民,救济制度不足等。本文从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入手,对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的方法等进行了分析,并在借鉴国外立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希望对我国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