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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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不可抗力的适用问题,并尝试对当前《海商法修订意见稿》中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一章不可抗力条款的修改,以及司法实践对船舶油污不可抗力的适用提出合理建议。经研究,本文认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船舶油污不可抗力的理解几乎完全基于合同法及一般侵权法上不可抗力的概念与内涵。但事实上,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与侵权法上的不可抗力具有严格区分的必要性。同时,侵权法上的不可抗力亦应当进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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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不可抗力的适用问题,并尝试对当前《海商法修订意见稿》中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一章不可抗力条款的修改,以及司法实践对船舶油污不可抗力的适用提出合理建议。经研究,本文认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船舶油污不可抗力的理解几乎完全基于合同法及一般侵权法上不可抗力的概念与内涵。但事实上,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与侵权法上的不可抗力具有严格区分的必要性。同时,侵权法上的不可抗力亦应当进行类型化,因其无论对于概念理解还是司法适用均具有积极意义。而在众多侵权责任类型中,船舶油污侵权中的不可抗力概念则尤其重要,它必须契合船舶油污不可抗力制度的法律价值。然而,我国侵权责任法体系虽逻辑严密但却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又囿于法律语言的局限性,依当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船舶油污不可抗力时存在诸多疑难,并逐渐显现出僵化的嫌疑。本文以前述问题为核心,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试图从立法上完善《海商法》对船舶油污不可抗力的规定,从司法上采取有效的解释方法缓和以至化解这一困难。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础理论阐述。从理论层面阐释区分侵权不可抗力与违约不可抗力概念以及不可抗力概念类型化的必要性,以此为展开船舶油污不可抗力概念塑造的基础和前提。进而提出船舶油污不可抗力的基本内涵,即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机制的特点及其追求的法律价值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期修正学者和法官对船舶油污不可抗力的理解。同时,通过分析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分担机制,引出船舶油污不可抗力的法律实效,即有助于损害的社会化分担且有助于预防海洋环境污染,以此对环境侵权不可抗力免责的质疑予以回应,为船舶油污不可抗力免责提供理论支撑。第二部分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案件情况进行梳理,指出船舶油污不可抗力的适用僵局,即我国船舶油污不可抗力免责抗辩成功率为零、法律实效不明显,船舶油污不可抗力的司法适用显现出僵化的嫌疑。主要表现为船舶油污不可抗力免责诉求难以得到伸张,以及船舶油污不可抗力的司法认定流于形式。对我国船舶油污不可抗力适用僵局背后的实质原因进行总结归纳后,认为其主要根源在于船舶油污不可抗力概念混乱以致于各方把握不清、司法实践对船舶油污不可抗力构成要件的机械认定以及船舶油污不可抗力适用中的原因力规则缺位。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船舶油污不可抗力的适用僵局进行定性分析。第三部分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域外实践中总结的经验,探寻解决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不可抗力适用困境的出路,对现存问题提供相对有效的解决方法。首先,在立法方面,《海商法》修订需要对船舶油污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合理设计,改变现有法律条款的表述方式并相应增加缺失的必要规定;其次,在船舶油污不可抗力构成要件的解释与认定方面,引入动态体系解释方法,加强对不可抗力主客观构成要件认定的灵活性;最后,在判定案件事实构成船舶油污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准确适用原因力规则确定当事人对油污责任的承担以及船舶油污不可抗力的减免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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