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标共存案件裁判规则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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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法院判决认可物理近似的商标得以共存于市场的案件日益增多,但由于事实的差异,判决可以共存也多采用个案原则,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笔者搜集了部分商标共存的案例,并试图分类找出各种原因下导致商标共存的一般规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Hanover Star Milling Co. v. Metcalf的案件中描述了地理共存使用的普通法规则仍然作为普通法上商标共存使用权的基础,确立了判定商标共存的"Tea Rose"规则,即远距离使用和善意使用规则;后来又根据United Drug Co. v. Theodore Rectanus Co.案出现的新情况修正后得出"Tea Rose-R"规则,说明只有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区域才值得保护。该规则使用已有百年,国外学者撰文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商标共存的裁判规则受到了挑战:物理上的距离与现实中的距离概念差异巨大、善意的证明也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美国关于商标共存的裁判规则需要进一步研究。笔者在第二部分论证了商标共存立法保护的不能,第三部分梳理了商标共存的基本理论难题,在此基础上通过第四部分建立一个能够平衡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之间利益的裁判制度,大体思路是采取二分法:对于距今已久由于地理、历史等因素造成的商标共存案件一般不认定为侵权,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是否协议共存,自愿共存的,辅以注册者质量监督义务、产品质量保险、产品责任保证金等制度,不愿共存的启动买断资产或商标改造机制;对于近期、甚至将来可能发生的商标共存案件一般采取否定共存的态度,可通过商标局等第三方机构启动买断资产或商标改造机制,对相同或近似商标只保留一个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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