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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本原则一直是一个法学中充满争论而又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在民法中,对于法律基本原则的定义和具体种类众说纷纭。而作为海商法这个特殊的部门法来说,对于海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在国内暂时还处于空白状态。在适用海商法遇到法律暂无规定或者需要对法条进行进一步解释的时候,就必须借用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这样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实际问题,但是在法理上并不是十分妥当。因此,笔者决定从海商法和其它部门法的不同之处着手,运用经济的,哲学的以及法学实证方法对海商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论证,从而得出若干海商法的基本原则,此外,还对其形成原因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有鉴于此,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海商法基本原则研究的意义,在这一部分中,主要揭示海商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特征以及和其他法律原则的区别。第二部分是从经济学上分析在海商法中规定基本原则的益处。第三部分对海商法基本原则进行法哲学分析,从而得出海商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是和现代法哲学思潮的变迁密不可分的结论。第四部分对海商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功能模式缺陷以及改进方法作出简单的论述。第五部分是从海商法基本原则的成因上探讨海商法的若干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在海商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已经从海上保险法的根本原则上演变发展为统筹海商法的基本原则,并对此作了进一步的分析。同时,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的基本原则,也有向海商法基本原则扩张的趋向;更为重要的是,作为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可能在同一法律中存在着若干不同的归责原则,但是我们所说的海商法的基本原则则是从海商法中最重要的归责原则而言的。如果脱离了这个前提,就不能贸然的得出海商法基本原则中包括不完全过失责任这样的结论。此外,海商法中,不仅严格的按照当事人地位平等及利益公平,同时,也极其强调衡平。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海商法自滥觞以后,以英国为首的衡平思想深入其间;另外一方面,海商法具有其他部门法无法比拟的国际性,从而使法官在判案中的主观能动性得到极大的体现。因此,衡平断案的做法也就不可避免,也有利于国际间民商事的顺利流转以及各当事人的利益均衡。也是由于海商法的涉外性与国际性,法律关系特别复杂,所以,其法律准据法的适用也就呈现开放性的特点。 本文的内容涉及到经济学,哲学和法学三个领越,边缘性以及学科的交叉性是本文的最大特点。笔者拟运用比较分析法,综合分析法以及实证分析法对海商法基本原则进行初步的分析,从而提出个人的见解。海商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契合了人类社会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需求和理想,它具有的优越性和超前性在短时间内不仅不会被其他法律部门超越,而目,会给其他法律部门带来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