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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我国要建立市场经济,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引进、确立和保障竞争机制。竞争机制的运作情况,代表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也是衡量市场经济是否成熟的尺度。竞争的结果之一是优胜劣汰,只有体现优胜劣汰的竞争才是完整意义上的竞争。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局就会退出市场。然而,竞争主体退出市场有可能影响并损害其他竞争主体的利益,甚至可能引起市场动荡。因此,退出市场的过程就是要解决被淘汰者与竞争者、市场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的利益,保持市场秩序的稳定。没有规范的退出秩序就没有稳定的市场秩序。诚如有学者所言“一个企业的存在,不但要‘善始’,而且应该‘善终’,这样的社会才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建立市场退出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制度是市场经济成熟的标志之一。我国自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竞争规律已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但由于种种原因的制约,劣汰的内容贯彻得不彻底,最为突出的就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使得市场主体的退出没有得到真正的实行,其结果是保护落后,削弱竞争规律。证券市场风云变幻,市场竞争异常激烈,随时都有证券公司进出市场。我国在实践中已有证券公司退出市场,但退出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尚处于“真空”状态。因此,建立一个良性的市场退出机制,使不能、不愿或不被准许继续经营的证券公司平稳退出市场成为公司法和证券法研究的重大课题。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是各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证券市场“新兴+转轨”的特征决定了证券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积累了问题和风险。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有利于证券公司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的强化,有利于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和监管体系的完善,有利于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是我国证券公司从实际出发、面对未来挑战和增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本文主题的确定一是基于对我国及域外证券公司退出现状的思考,二是源于相关理论研究的启发。本文的中心主题是探讨在法律层面如何构建我国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论文认为应该建立主动式市场退出为主,行政指导为辅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本文的研究旨在总结证券公司经营失败的教训,防范证券公司违法违规经营产生的经营风险,提升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证券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为证券公司未来的经营和发展提供理论和现实指导。第一章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理论的总体解说。本章首先对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所涉及的关键词汇,从法律的角度予以精确的辨析;其次阐释了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理论基础:市场失灵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和外部性理论。第二章证券公司退出根源的剖析。本章以证券公司经营失败为中心分析证券公司退出的根源。在对我国证券公司经营失败状况考察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证券公司经营失败的原因:根本原因是证券市场功能定位异化;重要原因是相关规定不完善及监管不力;显性原因是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直接原因是证券公司违法违规经营。着重评述了我国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若干案例:选择典型的问题证券公司退出案例,梳理退出治理的发展轨迹,分析问题证券公司退出的特点。第三章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整体思路及制度选择。本章首先分析了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必要性;接着确立了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基本原则――市场化原则、保护投资者原则、审慎原则、依法退出原则、及早处理原则和责任追究原则,界定了我国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性质,最后论述了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考量因素――证券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垄断化程度、政府运作模式和市场开放度。第四章证券公司退出的预防机制。本章详细分析了预警制度和救助制度所面临的各种法律困境,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设计一套科学且富有可操作性的风险预警体系,以监控流动性风险为核心,兼顾法律、信用、操作和市场风险,便于及早并客观地揭示证券公司潜在的危机,为证券公司退出方式的选择打下基础。完善的法律化的救助制度能够提高证券公司的危机应对能力与效率,降低危机对社会公众和金融、经济的影响。根据实施救助的主体不同,救助制度可分为自我救助制度和外部救助制度。第五章证券公司非破产退出方式的规制。本章首先分析了责令关闭(撤销)、托管、行政接管、停业整顿、撤销证券业务许可(吊销证券经营资格)和并购等退出方式。接着阐述了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一般程序:申报批准、清算和注销登记。证券公司退出市场必须取得证监会的批准。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之后,为了最终消灭公司的法律人格,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了结公司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证券公司退出市场后,主体资格消灭,清算组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六章证券公司破产退出方式的规制。本章首先论述了建立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的意义;其次评述美国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对我国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建立的借鉴意义;最后对我国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的进行设计:更新建立我国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的理念,确立建立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的原则,批判性的分析了证券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新《破产法》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作出明确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办法,表明我国在资本市场、金融市场更为开放的态度。第七章证券公司退出的“善后”机制。本章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为中心研究证券公司退出的“善后”机制。首先分析了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在分析美国、日本、加拿大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保护基金立法和运作模式之后,总结域外经验对我国确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启示;最后批判性地分析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制度。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是投资者保护整体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国外成熟市场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是投资者本位与本国国情相结合的制度创新。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具有开创性、补偿性和救济性。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特点:开启了对证券公司托管清算的大门;有利于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创新;保护范围有限,具有适度补偿性;没有预防功能,是一种事后救济机制。但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治理结构亟待完善,规模总量及赔付限额均没有明确的标准,投资者保护的尺度难以把握,缺乏操作性的理赔程序和理赔预期,需加强中介机构的作用,发挥集团诉讼或者仲裁制度的优势。第八章证券公司退出的监管机制。本章以证监会监管为中心研究对证券公司退出的监管。首先,分析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退出监管的理论基础;其次,论述如何完善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退出的监管工作,使其在证券公司市场化退出机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涉及的众多法律问题中,证监会的角色定位与权力依据具有相当突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证监会对问题证券公司退出进行监管时,应本着充分尊重和遵循市场规律,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减少系统性风险的目的,遵循市场化、法制化原则,约束政府自由、盲目地不当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