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互联网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直播作为网络领域的一项新技术应运而生,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因其自身立法时所处背景的限制,不能对网络直播中存在的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调整。关于网络直播节目的法律定性,学界也存在争议。同时,与国际上“向公众传播权”全面的覆盖各种传播行为不同,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独特的法律规定,使得网络直播著作权侵权更加严重,基于此,将零散的网络直播主体、网络直播中的行为类型、侵权方式、归责原则、责任承担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并在现有基础上提出更优的解决方案,就显得更有现实意义。本文对于网络直播侵权问题进行研究,以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及理论研究法为基础,研究内容如下:第一章,网络直播节目的特征、演进和类型,这一章主要是阐述了网络直播的技术特征和网络直播在我国的演进历程,并从四个角度对当前存在的网络直播类型进行了划分。第二章,网络直播节目的著作权法困境,这一章提出了网络环境下直播节目对传统著作权的影响,包括专用性挑战、无形财产的性质更加明显、时间性受到影响及著作权的地域性日益淡薄,并通过分析网络直播作品的法律定性引出我国网络直播节目中侵权判定的困境。第三章中,对网络直播节目从录像制品说和作品说两个方面分析,最终对直播节目作出了符合著作权法上作品的法律定性。第四章网络直播节目的著作权侵权主体及责任承担一章中,通过对网络直播节目的《著作权法》请求权基础进行分析,提出实时转播电视节目不适用广播权,点播节目及回看节目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游戏等典型实时直播适用其他权利调整的观点。而后对网络直播中著作权侵权的责任主体进行了分类,并解决了不同主体在直播中侵犯著作权之后该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对实践中处理网络直播著作权侵权案件具有参考意义。随后,根据当前网络直播的发展趋势,按照促进网络直播发展的原则,提出网络直播中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条件和应用合理使用的原因。最后一章是对网络直播节目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的进一步思考。当前的著作权法在规制网络直播行为时存在漏洞,因此无法仅用现存的法律对其进行调整,应当对相关的权利进行调整,为更好地适应新技术的发展,本文提出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重构。而针对网络维权难,成本高的现状,从两方面进行探索。法律上可以简化侵权认定标准,提高赔偿责任;制度上可以建立健全著作权的网络集体管理组织,发挥集体优势,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网络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