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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经过初步探索、制度创新以及纵深推进三个阶段的渐进式改革,多数国有企业不仅摆脱了亏损的局面,而且连续多年实现了盈利的高速增长,国企改革的成效逐步显现。但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经济、社会问题和隐患。特别是在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垄断性国有企业实施的垄断行为以及伴随着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鉴于我国已经进行三十多年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纵然现在还存在权力与市场界限不清等众多问题,但还是建立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在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基本可以进行有效竞争领域,国有企业的垄断、限制竞争问题并不十分突出,因此本文在分析和研究国有企业问题的同时重点关注垄断性国有企业的问题。以“社会本位”为精神理念的经济法以维护社会经济结构总体平衡、保障公平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确保经济效率、经济公平为价值目标,在注重形式正义的同时更注重实质正义,特别是在维护经济安全、经济公平相对于传统的民法、行政法具有独特的优势,因此本文着重依据经济法理论对垄断性国有企业问题进行分析和规制。通过市场规制法可以对垄断性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通过宏观调控法可以在分析、界定国有企业合法性和合法性基础上,确定国有企业必须控制的行业领域,在确保垄断性国有企业在保障经济安全的同时限制国有企业的无限扩张;通过经济监管法可以确保垄断性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结合行业监管法规规制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经济法法规不仅是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有效手段,也是完善宏观调控机制,有效扩大了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手段,更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手段。纵观世界各国的竞争法,所有制因素从来不是决定是否享有竞争法规适用除外待遇的判断标准,同时通过对我国市场现状的分析,推到得知,对垄断性国有企业的行为进行规制在我国是可行的。本文对国有企业的概念和类型界定、相关法规缺陷以及如何完善相关法规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文中重点从不同的角度如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垄断行为对效率、公平、社会福利、宏观调控影响进行了系统分析,又从垄断性国有企业的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行为、结合行政权力行政性垄断行为以及对其规制合理性展开论证。文章最后则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完善和构建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从完善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经济监管法、相关法律制度到建立新的规制法规几方面进行了阐释,以期对完善国有企业改革和我国的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