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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为实现刺激市场消费能力、追求银行信用卡使用度等目标,各大银行相继借此东风,推出各具特色的金融服务与产品。本文以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发银行”)所推行业务为例,浦发银行自2006年推行“万用金”业务以来,在客户申办业务之时介绍不清晰,仅对业务申办人通过简易程序审核,快速授予信用卡外额度且不限定该额度的消费用途,导致客户群产生该业务排除于信用卡业务范畴之外的错觉。客户坚信个人同银行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在使用银行所发放信用卡本卡额度之外的“万用金”额度后未如期归还,其行为仅会受到民事违约追责,而非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即刑法的规制,进而对该额度肆意、恶意使用,最终无能力实现分期还款约定。此时,作为“万用金”额度的发放银行一改先前与用户之间民事违约的追责保护态度,进而采取刑事司法保护措施来维护该行权益。金融机构对于“万用金”业务介绍的不明晰及片面化致使在司法实务中对其性质界定模棱两可,至今对“万用金”的性质、使用者透支后会否产生刑事责任问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尚为空白,无法统一司法认定及适用标准,故有必要以本文所提及的疑难案例为引入点,围绕“万用金”进行深入研究。全文共31000余字,除引言、结语部分之外,正文主要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案件基本情况的简述。首先介绍李某珍信用卡诈骗案的基本案情:行为人李某珍申领浦发银行信用卡后,享有申办“万用金”业务资格,在大量透支消费使用信用卡信用额度及“万用金”额度后,变更住址后未告知发卡行,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期不归还,辩称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且无客观证据佐证。其次阐释案件的分歧意见(针对“万用金”部分剖析法律适用问题):第一种意见是李某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万用金”作为浦发银行推行的以信用卡为载体的小额贷款业务,行为人与银行之间受“万用金”现金分期还款合同约束,处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第二种意见是李某珍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万用金”作为信用贷款业务,李某珍出具的个人申请材料中变更个人住址,未告知发卡行予以变更,使用所获取贷款后因生产经营状况恶化导致还款能力丧失,对银行信贷资金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第三种意见是李某珍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李某珍将“万用金”贷款辩称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但无客观证据证明,同时李某珍在变更住址后未告知发卡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四种意见是李某珍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万用金”为信用卡的现金分期还款信贷业务,“万用金”额度为独立于信用卡固定授信额度的现金分期还款信贷额度,李某珍经银行多次催收,使用“万用金”超期不归还且变更个人住址不予告知发卡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最后总结争议焦点:第一,“万用金”是贷款业务还是信用卡业务;第二,李某珍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三,李某珍使用“万用金”未归还数额是否一并计入信用卡诈骗数额。第二部分是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首先,厘清民事领域的贷款业务与信用卡业务之间关系,通过金融领域中对于二者的业务边界划定,使得“万用金”在业务范畴中圈入信用卡业务阵营;其次,“信用卡”在金融领域与刑法领域中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将不同领域对于信用卡的认定概念分别进行系统梳理,结合信用卡发展历程、设计初衷,得出刑法中“信用卡”的合理涵括范围,最终得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不包括未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之结论;再次,“万用金”已由传统单一的信用卡形态衍伸出信用卡与借记卡复合情形下的新物质形态,结合该业务介绍、申办方式、还款流程等规定,从形式与实质要件方面论证其单独视作法律意义上的信用卡的合理性;最后,根据李某珍在使用“万用金”额度后未按期归还剩余额度的相关事实及证据,分析并得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第三部分是对于本案的分析和结论。首先,“万用金”应视作法律意义上的信用卡;其次,行为人对于“万用金”透支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后,“万用金”透支金额计入信用卡诈骗数额。第四部分是由本案引发的研究启示。在金融安全法律保障中充分发挥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弥补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存在的不足;建立健全新型金融犯罪案例指导制度;加强对第三方支付账户模式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