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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医疗侵权纠纷以高达两位数的比例增长,患者的怨声载道与医院的苦不堪言同时存在,应该说是有其深层次的历史和现实原因的。而在医疗侵权纠纷中,以不作为的方式的医疗侵权因其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无疑成为最特殊,最难以判断的一类侵权。
本文拟对这类特殊的侵权类型从构成角度作出探讨。医疗不作为侵权,简而言之,是发生在医疗过程中的以不作为方式出现的侵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医疗不作为侵权的构成具有侵权行为的一般性要件,以及不作为侵权的前提条件--作为义务要件。本文从前提条件、该当性、有责性要件来分析医疗不作为侵权的构成。构成医疗不作为侵权的前提要件是医疗作为义务,所谓医疗作为义务就是医疗提供者在实施诊断,治疗,预后随诊等一系列医疗行为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义务。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明文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过程中的应当负有的作为义务。医疗不作为侵权作为一类特殊的侵权类型,其难点存在于因果关系的成立上,医疗不作为侵权在因果关系的成立上具有复杂性,隐蔽性等特征。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本文谈论医疗不作为侵权的构成上的因果关系,不涉及责任承担因果关系。从构成角度来论述,医疗作为义务和因果关系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对不作为义务来源的具体展开的这部分内容是本文的核心内容,主要就不作为的法律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法律行为、先行行为这四方面对不作为义务进行论述。当然主体,因果关系,损害事实,过错等要素也是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本文还对免责事由提出了一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