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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正方兴未艾,应运而生的是建立健全以法治为主导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司法作为守卫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框架内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近些年来,刑事错案的发生不在少数,如因亡者归来从而以证清白的“佘祥林杀妻案”、真凶再现从而还原真相的“呼格吉勒图案”、因证据不足得以平反的“张高平、张辉强奸案”等。随着舆论的不断发酵,“司法不公”、“正义缺席”等生涩的字眼不可避免地出现在人们的脑海中,人们开始质疑法律信仰,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遭到了极大损害,为探求刑事错案的发生机理和防范机制,实现国家法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笔者产生了撰写此文的最初动机。本文共分为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三大部分,继而分为五部分去研究刑事错案的成因与防范对策。根据文义出发,刑事错案存在三种形态,其一,使无罪者有罪;其二,使轻罪者罪重,反之亦属错案;其三,使有罪之人逍遥法外。本文重点研究前两种样态,即基于多种主客观因素影响而形成的错误判决。在导论部分,笔者将阐述该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并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总结与陈述,提出本文的研究方法。本文第一章,首先对刑事错案的成因和防范对策进行概述,介绍刑事错案地基本概念以及学界关于刑事错案界定标准的观点争鸣,从三个角度概括出刑事错案地基本表现类型,同时点明当前为防范刑事错案所做的立法与实施现状;本文第二章主要围绕刑事诉讼的运行模式探讨刑事错案的发生原因,分别从司法系统内部和外部、司法观念和诉讼制度、司法从业人员个人和司法职业共同体由浅入深地进行原因论证;本文第三章对域外刑事错案的防范对策进行考察,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为考察对象,分别以英国、美国和德国、日本进行例证,用以得出为我国所受用的经验与启示;本文第四章,针对上文指出的刑事错案产生的可能原因,从立法和实践层面多维度地建构我国刑事错案防范体系。刑事错案是不可能从根源上进行消灭的,我们只能将发生的几率降低,使其把控在合理可以被大众所接受的程度范围内。人类认识的局限性无法穷尽客观事实真相,但有着使命责任感的司法职业主体仍然要秉持着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的态度,不遗余力地进行探索和研究,有效遏制刑事错案地发生,减少影响案件真实性的各种因素,这不仅对于杜绝刑事错案地发生有着重要意义,且对于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有着更为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