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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客观归责理论发轫于德国,中心在于解决过失犯的不法问题,是目前德国刑法学界研究的时尚。然而在我国大陆地区,这一理论并未被刑法学界所关注。笔者的硕士论文以客观归责理论为题,即是希望能为引介这一理论尽一份微薄之力。 此篇硕士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客观归责理论概述”。首先,笔者介绍了客观归责理论的涵义及任务。该理论是指,如果行为制造了危及行为客体而为法所不容的危险,并且这个危险实现了构成要件的结果,那么这种由人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是可归责的;其任务在于解释一个惹起是否属于构成要件性行为。继而,笔者探讨了国内外学界鲜有人研究的客观归责理论的根基,认为客观归责理论的哲学根基是新康德主义,价值根基是刑法谦抑,功能根基是人权保障,刑法理论根基是目的理性犯罪论。最后,笔者回顾了客观归责理论的历史发展,将其历史发展过程划分为缘起、孕育、形成三个阶段,经历了从黑格尔、拉伦兹到霍尼格、恩吉施、威尔哲尔再到洛克辛的历程。 第二部分是“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内容”。客观归责理论的内容是: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对于行为客体制造了不被容许的风险,并且该风险在具体的结果中实现了,而该结果又存在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内时,由这个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才可以算作行为人的成果,而被归责给行为人。该理论中包含着三个判断规则,即制造不被容许的风险、实现不被容许的风险以及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在这三个规则之下,包含一些反面的判断标准。在这一部分,笔者着重介绍了洛克辛的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内容,对雅科布斯的客观归责理论中独具特色的部分作了说明,向读者展示了客观归责理论的全貌。 第三部分是“客观归责理论的体系定位”。针对学界存在的对客观归责理论体系定位的种种争议,笔者将这一理论置于犯罪构成体系之中,分别检讨其与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之间的关系,厘清各种争议,认为客观归责理论是客观的、实质的构成要件理论。 第四部分是“客观归责理论的评价及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启示”。笔者认为,客观归责理论是一个正处于发展之中的理论,其所开创的新的诠释方法对犯罪理论具有积极意义,但其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问题。笔者认为,研究这一理论,对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使刑法的研究转向客观的视角;为因果关系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将过失理论的研究引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