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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具有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孕育了大量的特色旅游资源,尤其是在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旅游资源更是丰富,并吸引着世界各国的旅游者前往参观。众所周知,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中最重要的生命线之一,如何保护旅游资源已成为一个长期性的工作和使命。随着旅游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旅游的迅速发展,在经济利益、眼前利益的驱使下,各种旅游经营者急功近利的盲目开发建设活动,不但会给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旅游资源带来难以恢复的破坏,而且还会引起生态问题,甚至可能造成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失真甚至消亡。然而,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旅游资源保护力度较为薄弱,没有进行统一的规范,相关法律文件多是零散分布于众多法律文件之中,而且立法方面存在着诸多的缺陷与空白。这也使得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备受关注。鉴于我国目前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现状,本文就我国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中的法律保护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目的是希望通过建立并完善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旅游资源法律保障的制度体系,最终实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旅游资源以及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文章在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大理为例,分析了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旅游资源的相关基本理论,其中通过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旅游资源的概念和特征进行辨析,引出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旅游资源进行法律保障的必要性;同时,通过分析旅游业发展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旅游资源的关系来分析保护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旅游资源的意义。第二部分分析了大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旅游资源面临的问题,介绍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旅游资源国内立法现状,接着分析大理目前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立法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介绍了国际上关于少数人传统文化旅游资源相关法律保障的情况,并研究日本、韩国和美国对本国国内民族文化法律保护的成功经验,并分析了对我国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法律保护制度及法律体系之构建的启示。第四部分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旅游资源法律保障的完善。其中包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旅游资源法律保障的原则,建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开发社区参与和社区共享旅游发展收益机制,强化执法者执法意识和执法水平等。建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系统完整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立法体系,用法律制度规制旅游资源的开发、保护,以实现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