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产担保物权竞存位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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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动产担保物权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处理好动产担保物权竞存位序关系,既能鼓励当事人交易,充分发挥财产效益,又能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动产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因为上述担保均不以登记为设立必要条件,所以如果出现一种或两种以上动产担保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动产之上,就会发生优先受偿的位序关系问题。本文将动产担保物权竞存分为同种类的动产担保物权竞存和不同种类的动产担保物权竞存两个基本样态进行了如下研究:一.同种类的担保物权竞存1.关于动产抵押权的竞存,因抵押权采登记对抗主义,所以因其是否已登记而分别采取设定优先原则和同时同序原则。2.关于动产质权的竞存,《物权法》规定质权以“交付”为其设立条件,质权竞存时原则上以设定优先为处理原则;但质权与转质权竞存时为例外,根据占有优先原则,转质权的效力为先。3.动产留置权得否发生竞存,本文采肯定说。在位序关系上,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根据占有优先原则,以后设立的留置权为优先位序。二.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竟存1.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存,根据先押后质、先质后押、同时质押等三种隋形,分别适用设定优先原则和同时同序原则。2.动产抵押权与动产留置权的竞存,分为先押后留和先留后押两种情形,分别适用占有优先原则和善意第三人担保物权优先原则。3.动产质权与动产留置权的竞存,先留后质时适用善意第三人担保物权优先原则;作为例外,先质后留时赋予担保物权人权利选择权。除此以外,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还涉及到与传统的优先权及现代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协调问题。优先权具有法定的优先位序,但也存在例外的情形。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关于动产担保物权竞存位序关系的立法完善,提出了扩大动产担保物及担保债权的范围;担保物权可以简便、高效率的方式设定;非占有型动产担保物权制度的承认;确立明确及可预见的优先位序规则;制定有效及迅速的动产担保物权实行程序等五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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