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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府诗集·饮马长城窟行》古辞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主要有两个:其一,《饮马长城窟行》古辞是否为乐府诗?其二,陈琳《饮马长城窟行》是否为乐府古辞?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原因在于:其一,早期文献的相关记载有与《乐府诗集》不尽一致之处;其二,学者们普遍认为《乐府诗集》中的“本辞”和“古辞”的概念意义相同,又认为本辞和古辞都是指“诗——题”一致的原始歌辞。经过思辨考证,本文得出如下观点或结论:其一,《乐府诗集》中的“古辞”指作者姓名不可考的作品,“本辞”是乐府文本的一种形态,“古辞”和“本辞”词义并不相通。《乐府诗集》中的古辞和本辞可能是该题的原始歌辞,但都不能与原始歌辞等同。《饮马长城窟行》的原始歌辞在现有的文献条件下无法找寻。其二,李善在注“古辞”时使用了“古诗”一词,其本意为“前人诗歌”,不能说明李善认为《饮马长城窟行》古辞不属于乐府诗;在南北朝时期,“乐府”一词和“古诗”一词用于指代体裁时具有明显区别,乐府诗题《青青河边草》与古诗题《青青河畔草》在南北朝文人拟作中也具有明确分野,在《玉台新咏》的编排中也有此特征,因此《乐府诗集》中的《饮马长城窟行》古辞不是《古诗十九首》的拟作。《文选》与《乐府诗集》将其认定为乐府,其作者姓名不可靠,因此判定为古辞并无不妥。其三,有学者认为《歌录》可能是民歌总集,其中记录有陈琳《饮马长城窟行》,因此该诗是民歌。其实,《歌录》不是民歌总集,不能以《饮马长城窟行》曾在《歌录》中出现为由,否认陈琳诗是文人诗的可能性。此外,虽然汉代乐府诗具有“诗——题”相谐的特点,但建安文人创作的拟乐府诗其内容普遍与诗题题旨以及更早的同题诗不符。基于此两点,再综合当代学者们提出的其他证据,可以推定《乐府诗集》中署名陈琳的《饮马长城窟行》不应为陈琳所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