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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作为新兴市场国家引入外资、逐步开放本国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安排,为推进资本市场有序开放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同时,QFII作为境外机构投资者也能够为我国改善公司治理水平和提高公司业绩提供经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我国于2002年引入QFII制度。随着QFII在我国获批的额度逐步扩大,QFII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基于我国的市场环境和法律制度特点,学者们对QFII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的角色及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尚未达成共识。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在美国诞生发展至今已有80多年,国外学者们已经证实了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在公司治理中具有机会主义效应和外部监督效应的双向作用。我国于2002年引入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在上市公司中的覆盖率偏低。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公司治理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尚不明确,值得深入探讨。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开放水平的提高,大量的QFII将进入中国。上市公司的市场风险将逐渐增大,公司董事高管面临的执业风险将进一步提高,因而,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吸引力将增强。未来QFII与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在上市公司并存的现象将非常普遍,因此,本文对QFII、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上市公司价值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探索性研究,为QFII和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提供参考性建议。本文采用2011-2015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相关数据作为研究样本,结合公司治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及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理论,运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来研究QFII、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公司价值三者之间的关系。实证研究结果表明,QFII能够有效改善公司治理,提升QFII持股公司价值;QFII持股企业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后,将无益于公司治理的改善,会降低QFII持股公司价值。因此,一方面,我国应逐步放宽对QFII的管制来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应谨慎对待利用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来作为改善公司治理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