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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具有连带关系的两个以上当事人分别对债务均须承担全部清偿的责任,即为连带责任。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法律规范连带责任在民商事立法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由于理论研究的不足,连带责任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应用中都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从分析连带责任的历史起源和制度价值入手,力图阐释连带责任的本质特点、发生原因、效力问题,希望在对连带责任有深入认识的前提下,指出我国立法中存在的制度漏洞和不足并提出修改意见。本文共分三部分:绪论、正文和结论第一部分绪论主要阐述了本人写作此文的目的和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二部分正文共分五章:第一章首先介绍了连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随后以连带责任制度自罗马法起的历史发展为线索,结合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情况,考察了不同时期连带责任制度存在与发展的原因和制度价值。第二章主要分析连带责任的成立原因。以成立的原因不同,连带责任可以分为约定的连带责任和法定的连带责任两种。不同类型的连带责任因不同的因素作用而在责任人之间形成连带关系,这些因素主要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身份关系、共同的故意、共同的行为和共同的损害结果。第三章连带责任的效力分为两方面的规定,一是关于债权人与全体责任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规范,被称为外部效力,一是连带责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被称为内部效力。本章结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详细分析了连带责任的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问题,为我国立法中这方面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参考意见。第四章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都是债务人为复数的责任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这两种责任制度极容易发生与连带责任混淆的情形。因此,本章详细分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的联系与区别,在比较中认识连带责任的性质特点。第五章连带责任制度在我国的民商事法律规范中有广泛的应用,但在立法中也存在着一些漏洞和不足之处。本章打破部门法的限制,以发生原因为基础对连带责任作了体系化的整理,之后对我国立法中不符合连带责任本质的规范予以检索探讨,提出了修改意见。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是结论,是对全文观点的概括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