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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在补充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推动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但也存在一系列负面影响。我国法律规制存在零散化和相互冲突,严格的利率和放贷人范围管制不仅没有打压民间借贷的发展,反而愈演愈烈,不断攀升的民间资金规模和温州“跑路”潮,凸显了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规范发展民间借贷,应当反思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加强协调性和统一性,同时构建合理的监管机制和配套制度。国内外法律体系尚没有对民间借贷做出准确的定义,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指那些脱离官方金融机构监管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区分民事性民间借贷和商事性民间借贷,才能有效的对影响更广的商事性民间借贷进行重点规制。分析不同经济体国家对民间借贷的放贷主体资格管制和最高利率设定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及金融体制改革的政策背景,允许自然人职业经营放贷及放开部分企业间资金拆借是大势所趋。清理与民间借贷有关的法规,制定《放贷人法》,完善监管体系并构建相应的配套制度,共同为民间借贷规范化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