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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一词常出现在私法领域中,是指人们相互之间通过达成某项合意,并且按照合意完成某项工作,例如,民法中的合同等,但是契约并不是私法的专利,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与政府职能的逐渐转变,行政契约的理念在学界已经早有探讨,行政契约理念是行政法理念的下位概念,与之相对应的是行政法的权力理念(即传统的行政法理念),传统的行政法理念以权力为支撑,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弊端,例如,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如果缺少和解的参与就会发生很多隐患。所以现代的行政法理念在承认权力手段的同时更加要求凸显非权力的契约理念的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