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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首次将过度检查纳入其中,彰显了法律对“过度医疗”这一社会乱象的治理决心。但是当前,过度医疗的法律规制依然困难重重,主要是由于过度医疗的定义不明、界定不清、判断标准不统一。本文主要从侵权角度探讨过度医疗问题。采取解释学、社会学、小结分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过度医疗的概念、类型、法律性质等问题进行研究,进一步明确过度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判定标准,并结合我国过度医疗及其法律规制的现状,阐述了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和障碍,分析了过度医疗的成因以及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最后提出应当完善法律规范体系、丰富法律救济途径和治理对策,以期对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有所裨益。全文共分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过度医疗概述。本章首先罗列了学界对过度医疗概念的不同表述,并以较为客观的态度和理性的眼光对各种表述进行了分析评价,否定了上述概念表述的确切性。然后阐述与“过度医疗”相关联的“适度医疗”、“防御性医疗”、“医疗欺诈”的概念和特征,两相比较和甄别,概括出过度医疗的定义,将积极的防御性医疗也纳入到过度医疗的范畴。其次提出过度医疗的具体表现形式。最后简要概述了过度医疗的危害。第二章,过度医疗的界定。首先,对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考辨,在肯定其属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对其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论证了医疗行为的侵权属性。其次,从侵权的基本理论出发,详细阐述了过度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再次,是本章的核心,也是过度医疗法律规制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即过度医疗行为的界定。笔者提出了判定过度医疗行为的主、客观标准。主观标准即医方的注意义务,且笔者认为这种注意义务应当是专家高度注意义务;客观标准即诊疗规范,且是实质意义上的诊疗规范,而不限于有形载体固定下来的成文规定。判定过度医疗的方法就是鉴定,笔者先以案例说明司法实践中对过度医疗行为进行鉴定的可行性,然后针对过度医疗行为造成的不同后果,分析了相应的鉴定程序。最后,阐述分析了过度医疗行为与医患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相悖之处。过度医疗行为侵犯了患者的人身、财产权,妥善医疗权,知情同意权,医疗自主权等;在医方义务上,过度医疗行为违反了告知义务、忠实义务等。第三章,我国过度医疗及其规制现状的考察。首先对立法现状进行阐述和分析,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为分界线,在此之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都未曾出现“过度医疗”、“过度检查”、“不必要的检查”等提法,有些规范性文件略有涉及,但只是从医疗行政管理角度加以规定,不能作为承担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过度医疗作出了规定,具有进步意义,但它适用的范围、法律后果、如何适用,还是值得商榷的。其次,笔者列举并分析了实践中存在的困惑和障碍,主要集中在患者举证难、鉴定难、缺乏统一标准、与知情同意侵权责任竞合上。其中对于过度医疗侵权责任与知情同意侵权责任的竞合,笔者提出了对两者患者可以自行选择、两者在救济时互为补充,增加患者的维权途径和可能性。最后,分析了过度医疗在我国泛滥的原因,主要是受传统医患关系模式的影响、医疗卫生管理体制的弊端、医方规避医疗损害责任的意图、以及患者非理性的就医观念。第四章,过度医疗法律规制的完善。首先,从司法实践、医患关系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角度,阐述了过度医疗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其次,从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着眼,建议对《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作进一步解释,以包罗各种过度医疗行为;加快制定《医事法》,对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界定;制定一套科学可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法律效力的诊疗规范、指南或者临床路径,为界定过度医疗提供统一的权威标准。再次,从规范并拓宽法律救济渠道着眼,提出构建独立的医学鉴定体系,实行有条件的举证责任缓和制度,提倡用非诉的救济途径来解决过度医疗纠纷。最后,提出建立医疗信息公开制度、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发挥社会自治组织的力量等治理对策。过度医疗的法律规制仍处在起步发展阶段,通过立法与实践的不断完善,对于患者权利的保护、医方行为的约束、医患关系的缓和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