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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以来中国进入了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时期,市场经济全面繁荣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社会问题,加之我国社会管理制度不健全,假离婚现象逐渐“热”起来,成为一种很“时髦”的现象。这种现象不但反映出现今国民道德水平的下降、法律制度的缺陷,更对社会道德和法律秩序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假离婚开始逐渐聚集社会群体的视线,同时也引起专家学者的关注。我国立法尚欠缺对假离婚行为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的不完善。本文试图通过总结归纳各方专家学者的观点与看法,对假离婚现象进行较为透彻的分析,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本文首先介绍了假离婚的概念、产生原因、构成要件以及分类。有学者把骗离婚归入假离婚,但笔者通过了解假离婚与骗离婚背后不同的目的与动机,划清了二者的界限。关于假离婚的分类,也有些学者把假离婚分为通谋型假离婚和真意保留型假离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欠考虑,真意保留属于单方虚伪的意思表示不应归入假离婚之中,而且对于真意保留的虚假离婚的研究在实务方面意义不大,所以本文把假离婚只限定为双方通谋的情形。而后,假离婚的法律效力是一系列问题的核心,我国法律对假离婚的法律效力尚无明确规定,国内专家学者对此问题各抒己见,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日本的法律、文献对此问题也有所涉及,同时假离婚中虚伪意思表示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身份行为是否适用民法理论中法律行为效力的有关规定,都有很多不同意见。总体上学界存在以实质意思说为核心的效力否定观和以形式意思说为核心的效力肯定观。对于假离婚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应采取实质意思说否定其效力,但涉及善意第三人时,应肯定其效力以保护第三人合法利益。针对假离婚现象采取对策,不能仅从政策或处罚方面入手,只有给予其充分的法律依据才能“治本”,因此对协议离婚制度进行完善,将会起到不错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