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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迅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借着“理财”之名,行着“信托”之实。根据《信托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理财产品和信托业务在我国金融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定位非常模糊,这不仅造成了理财市场的混乱,也影响了信托行业的发展,因此,在理论上应当对理财产品做出明确的定性,并运用信托规定来对其进行管理。本文拟将有关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性质的不同理论进行比较分析,指出理财产品的信托性质,介绍理财投资者的法定权利和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分析理财过程中投资者权利保护不足和银行义务履行不规范之处。最后,提出保障投资者权利实现和规范银行义务的法律建议。文章第一部分以银行理财产品的理论分析入手,分三个部分介绍,首先,对理财产品的概念做基本的界定。其次,对理财产品法律性质定位困境做出总结,指出现行法律对其界定不明。最后,辨析当下理论界不同定性,指出当前理财产品的信托性质。文章第二部分介绍了理财投资者的法定权利及其在实现过程中的阻碍。这一部分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介绍投资者的知情权、监督权等法定权利;另一方面,指出目前投资者法定地位不明,知情权和监督权保护不充分。文章第三部分首先介绍银行法定义务,包括忠实义务与谨慎义务等。此外,这一部分还介绍了银行义务履行不规范之处,例如,理财产品的不合理设计、理财资金的不当管理和理财风险的不积极披露。文章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投资者与商业银行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这一部分内容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方面提出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完善建议,这主要包括投资者法律地位之明确、投资者知情权保障、投资者监督制度的设计等。另一方面,介绍了银行受托理财义务的规范,这主要包括严格理财产品的设计、规范理财资金的投资管理和统一理财产品风险披露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