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司法解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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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国家重中之重就是要维护司法公正,当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被害人诉诸司法机关以求得到公平审理时,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是否合理合法便关系到众人的切身利益。伽达默尔的观点指出,“理解”可以等同于“解释”1,解释者不对作品进行理解便无法使作品呈现其具有的意义,在司法解释的角度看待该理论,即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经过理解、解释才能更好的展现其具有的意义,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是不可缺少的。当前来看司法解释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产生很多积极的影响,司法实践中法官、律师查阅案件相关规定时必然绕不开的就是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司法解释受到司法实践的依赖逐年增强,由此法院司法解释也变的越发壮大,甚至有代替立法解释的倾向,对我国司法活动涉及的广泛领域内的法律都作出了相关解释。司法机关作出的解释主要包括法院方面做出的解释以及检察机关做出的解释,法院系统由于其职能和责任的特殊性,其做出的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整体中占据很重要的地位。现如今中国法院的司法解释随着法治的发展出现诸多争议现象,其一,司法解释主体庞杂,缺乏对解释主体的约束和管理,法院系统内部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具有司法解释权,地方法院未被授权进行司法解释却屡屡作出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法院法官不具有解释权限却时常作出个案解释,多个主体在不同时刻对相同对象的解释很可能有冲突,进而必然导致司法解释内容的颇多争议,搅扰正常司法活动的有序开展。这类解释的存在不仅会降低司法公信力与权威,还会导致法院司法适用活动本身的淆乱,显示出司法解释活动缺乏足够且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黑格尔曾提出一种哲学理论,即“只要是现实存在的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只要是合理的便具备一定的现实性”2。当前社会存在司法解释主体混乱现象必然有其存在的原因,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却未必具备合法性。其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有侵犯立法权的倾向,其作出的司法解释具有浓厚的立法意味,虽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立法的不完善,但我国本质上是成文法国家,只允许立法机关对法律进行制备,最高法无权“造法”,其作出的超出法律文本的解释挑战着法律的地位,这便产生了巨大的价值割裂。现阶段我国学界对法院司法解释讨论众多,在具体研究我国现行法院司法解释理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之后,本文决定着重探讨法院司法解释权限的归属以及对权限的监管情况,对我国的法院司法解释的主体、权限争议问题做出系统的阐述,强调对法院司法解释的重视,利用多种研究手段和表达形式,对于司法解释主体、权限等研究提出更多思路,阐释我国现行的法院司法解释不同问题能够采取的有效措施,本文从理论层面上为治理法院司法解释存在的争议问题提供些许想法,最终逐步实现更加广泛的司法公正的愿望。司法实践中如果不断纵容许多非法定主体对法律作出大量解释,忽视最高法作出侵害立法的解释行为,必然会扰乱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极大降低我国司法活动的规范性与秩序性,因此对法院司法解释的监管是不可逃避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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