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面对多元利益冲突,针对立法者如何确定诸多利益间的位阶,实现利益平衡的问题,提出立法利益衡量理论。20世纪90年代,利益衡量最早由我国梁慧星教授从日本介绍到国内。立法利益衡量是通过利益表达与利益整合的过程作出价值判断,并最终以新的法律规范的产生为结果。作为一种立法上的方法论,立法利益衡量理论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立法工作,尤其是有关侵权责任承担部分的立法,正是通过对该法所保护的某些彼此间相对立的利益进行调整来实现稳定的利益平衡机制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21条、45条共规定了十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本文在介绍立法利益衡量理论及其相关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立法设置与利益衡量理论的关系,得出我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采取二元并立的结论,并延伸到民法典的相关立法工作,以期对我国的侵权责任形式乃至民法典的立法工作作出些许助益。本文共分四个章节展开讨论。第一章节是基本理论研究部分。主要针对利益、利益衡量理论含义的分析以及对立法利益衡量与侵权责任法二者的关系进行讨论。得出侵权责任法立法通过规定各种承担侵权责任方式的途径,通过对是否构成责任关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形式等责任关系的设定,来实现对多种利益冲突的协调和平衡,从而最终实现社会利益的平衡。第二章节是立法利益衡量解决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问题的可行性分析。通过对中西方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比较研究以及我国学界对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争论焦点展开讨论,得出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债权请求权并立的十种责任形式正是立法利益衡量的结果。第三章节是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立法利益衡量的路径分析。本章通过对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功能分析和对立法利益衡量的过程解读,得出用立法利益衡量理论解决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必要性的分析结论。本文最后一部分是关于立法利益衡量理论与民法典立法之分析。首先明确民法典的存在于中国的法治环境是大势所趋、十分必要的。通过对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有关立法利益衡量的理论支撑的分析上升到民法典立法的层面,以期对我国的侵权责任形式乃至民法典的立法工作提出些许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