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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中,有关损害的发生和损害赔偿数额,原则上首先应由主张权利者提出主张与证明。但损害赔偿数额存在证明困难的情况,这在实践中产生了难题。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为解决此难题都建构了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制度。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方法,而在立法上也开始了实体法的探索,但却缺乏诉讼法的相应回应。本文运用分析、比较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来论证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有关问题,以期对厘清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争论,规范我国的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制度,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有所裨益。本文正文共三万字,分成五部分:第一部分:问题之提出。损害赔偿法律规范中,损害赔偿数额并非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其难以成为诉讼法的要件事实。在损害得到证明时,裁判者应作出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裁判,但却因为损害赔偿数额的证明困难而无法予以确定。同时因为损害赔偿数额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要件事实,故无法适用证明责任予以判决。第二部分:比较法视野下的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在立法上都规定了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制度。德国将其定位于自由心证的事实认定,强调当事人的作用。意大利将其视为自由裁量的法律评价,突出了法官的职权裁量。奥地利和瑞士则经历了从自由心证转向自由裁量的嬗变过程。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则出现了将二者进行折中处理的观点,强调当事人和法官的共同作用。第三部分: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性质。性质争论围绕着证明标准降低说、自由裁量说和折中说而展开。对性质的定位,首先从“损害”的内涵切入,厘清损害和损害数额的关系,分析出损害事实说较为适宜。其次考察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具体效果,强调当事人与法院的共同作用更为妥当。最后归结到裁判过程中,损害事实说和共同作用的观点契合了将证明标准降低和自由裁量调和的折中说的立场。第四部分: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适用。在适用要件上,强调以损害存在和损害赔偿数额的证明困难为条件。在具体效果上,一方面,扩大法官在事实认定标准和证据调查方面的羁束裁量;另一方面,减轻了当事人的主张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同时加强当事人的程序保障。第五部分:我国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制度的完善。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处理方法有以自由心证进行认定、以自由裁量进行评估和适用证明责任法。我国的立法规定从实体法层面进行了探索,但存在限定适用范围、忽视当事人作用和加重法院负担的不足。我国应当通过设置自由心证原则、心证公开制度和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制度来完善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