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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谭某某徇私枉法案件为例,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影响到徇私枉法罪定性的“明知”、“徇私”和影响量刑的“情节严重”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案情介绍、分歧意见,笔者针对控辩双方对构成徇私枉法罪还是构成滥用职权罪、是否情节严重的分歧意见,结合案情的实际需要和徇私枉法罪与滥用职权罪区分的关键点归纳出三个焦点问题:一是关于对行为对象“明知”而故意枉法的认定问题;二是关于对“徇私”或“徇情”的认定问题;三是关于对“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第二部分是有关法理问题分析。首先对行为对象无罪的人、有罪的人进行分析,运用刑法分则条文之明知与刑法总则条文之明知的联系与区别,刑法语境中“明知”的含义及界定的理论,对认定徇私枉法的“明知”故意犯罪作出分析。其次,运用“徇私”与“徇情”在徇私枉法罪中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含义及是否包含徇单位、集体之私的理论,认定徇私枉法罪所应具备的“徇私”或“徇情”条件。再次运用“情节严重”的性质、认定等理论,分析超出徇私枉法罪一般情节达到严重情节程度而如何认定的问题。第三部分是本案的研究结论。根据对上一部分的法理分析,结合谭某某案件的具体案情,得出三大焦点问题的结论:一是随着侦查案件的进展情况,谭某某已达到徇私枉法罪要求的“明知”程度;二是谭某某看似不具明显的犯罪动机具备“徇私”条件;三是谭某某的犯罪情节参照适用旧司法解释,不宜认定“情节严重”。第四部分是本案的研究启示。通过谭某某徇私枉法案件的研究和分析,可以窥见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存在的相关疑难点和解析方法,全面、正确地把握明知、徇私的徇私枉法罪的构罪要件和情节严重的法定刑升档条件,提出了复合明知,丰富徇私、徇情内容的观点,旨在统一执法尺度,化解实践中的种种争议,使得立法者关于打击徇私枉法犯罪、预防司法渎职犯罪的初衷得以切实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