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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通运输业不断迅猛发展,与之不相匹配的是我国交通基础设施相对落后、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道德素养较低,各种因素叠加致使我国各类交通事故频发。为了规范交通行为和保护交通安全,我国刑法第二章中设立了交通肇事罪。然而交通事故案件在司法实践当中的表现形式纷繁复杂,有关的法律规定却缺乏严谨性、明确性、可操作性,使得司法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无据可依、有据难依,经常出现困惑和争议,从而难以对交通肇事罪进行认定。再加之交通事故在司法实践中案发率较高,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往往较大,所以针对交通肇事罪在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在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罪当事人的刑罚裁量和救济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决,对于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及财产权,构建良好的法律秩序具有深远意义。同时也有助于发现法律的空白和漏洞,从而加深我国刑事司法以及犯罪学的进一步研究。全文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特殊场所下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阐述了理论与实践对特殊场所下交通事故认定的不同,提出笔者的观点应当以客观上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作为定罪的标准。然后通过新旧过失理论在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区别,研究了适用理论的背景和概念,提出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应当适当引入新过失论。第二部分,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的认定。通过对因果关系概念的阐述,重点强调了介入因素对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联性的影响。在结果假定发生这一假定情形下,阐述了假定因果关系、合义务的择一的举动两种情形对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认定的影响。结合诸多刑法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的分析,阐述了笔者对两种假定情形下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立场。第三部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界限。由于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两罪的规定过于模糊、混乱,并且司法实践中两罪的适用常常引发颇多争议,笔者在该部分就两罪的实质区别阐明了自己的基本立场和基本观点,强调两罪在主观上的不同以及客观危害性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