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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因其高效、保密、专业性强而备受青睐。仲裁的健康开展离不开高素质的仲裁员。为了保证仲裁结果的公正,仅靠仲裁员自身的道德约束远远不够,还必须有相应的仲裁员责任制度作为制约,为当事人提供保障。在责任制度体系中,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最为重要,它不仅对仲裁员的权力进行了制约,也为当事人的救济提供了可能性。然而,我国立法对于仲裁员民事责任的规定非常含糊笼统,缺乏操作性,实践中也未出现仲裁员承担民事责任的先例。本文从仲裁相关理论出发,结合各国立法分析和我国的国情,就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初步的构想。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是“仲裁员民事责任概述”。该章介绍了仲裁、仲裁员、仲裁员民事责任的概念,通过对仲裁的历史沿革考察,初步确定仲裁的性质为民间性、自治性、契约性和司法性。仲裁的性质和仲裁员的角色决定了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仲裁员一方面作为契约方,另一方面以“准法官”的身份参与仲裁。仲裁员的义务主要是:独立公正义务、不私自会见当事人义务、披露义务、勤勉审慎义务以及保密义务。违反义务将承担责任。最后,该章分析了仲裁员责任的含义。广义的责任包括道德责任、行业内部责任和法律责任。而法律责任又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本文将仅对民事责任进行研究。第二章是“仲裁员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分析及比较研究”。该章以仲裁权的性质作为理论研究的出发点,考察了关于仲裁性质的不同理论,并对各理论的利弊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然后就仲裁的性质进行了详细的评析,确定仲裁具有民间性和司法性,其中民间性是基础。仲裁员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因此仲裁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仲裁的性质要求。接着该章就仲裁员民事责任的三大理论,即仲裁员责任论、仲裁员责任豁免论以及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论进行了理论分析。民事责任的性质也是本章考察的对象。若仲裁员不履行当事人的委托,将承担违约责任;若仲裁员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将承担侵权责任。当仲裁员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本文认为,由于仲裁的契约性,应承担违约责任。该章进一步具体分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最后,考察仲裁员民事责任的域外立法和司法实践,认为应当采用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论,为我国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第三章是“我国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及其完善”。该章首先考量了我国《仲裁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六)》关于仲裁员责任的规定,并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评析。接着结合与同行的交流以及“富士施乐案”,分析了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实际的运行现状,认为为保证仲裁的健康发展,完善仲裁员制度势在必行。并最终对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的宏观构建、具体制度设计、配套制度设计提出了初步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