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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草案起草是立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草案的起草机关,只有长期形成的起草惯例。实践中,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法律案而言,大部分法律草案交由国务院部门完成起草。国务院部门起草法律草案已经形成了一种惯例,但这种起草方式却存在一些现实问题,最受人诟病的就是“部门利益”。本文分四个部分对“部门利益”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对本文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由于“部门利益”中的“部门”含义较广,根据我国的法律草案起草实践,以及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本文将其“部门”限定在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以及个别负责起草工作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而不包括国务院办事机构下设的法制办。“部门利益”则有合理的部门利益和不合理的部门利益之分,本文“部门利益”主要是指国务院部门在起草法律草案中暴露的不合理部门利益。在对基本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分析了“部门利益”的两个特征。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务院“部门利益”在法律草案起草中的表现及影响。国务院“部门利益”的表现形式是形式多样,纷繁复杂的,本文将其归纳为四个方面,分别是扩大本部门职权与减少责任、不合理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权力、部门争夺行政权、借由法律起草维护与部门相关国企的利益。由于本文主要从立法学的视角展开研究,所以对“部门利益”对立法质量的影响进行了全面分析,“部门利益”对立法质量的影响主要体现为立法公正、科学立法以及法制统一。第三部分详细分析了国务院“部门利益”的产生原因。本文对“部门利益”的原因从三个角度进行,三个环节紧密相扣。首先,国务院部门具有独立经济人的属性,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自身利益的驱动,这是“部门利益”产生的基本要素;其次,当前的部门起草机制运行存在不合理之处,国务院部门承担起草职能是将其置于立法者的位置,而行政执法者与立法者身份以不同价值为导向,双重身份使国务院部门的行为导向混乱,而且部门分头起草还缺乏全局性视角,容易导致法制不统一。第三,立法的相关制度不完善。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作用得不到发挥,无法抑制部门利益进入立法阶段,进入立法程序后,公众参与和立法审议作用未能有效发挥,间接的实现了“部门利益法制化”。第四部分首先介绍了域外国家和地区克服部门利益的经验,并分析了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实际启示,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克服国务院“部门利益”的改革途径。一方面,提出部门起草机制以中立性和全局性为改革目标,在国务院内部建立统一的起草机构负责政府法律案,另一方面,强化立法相关制度的功能发挥,强化公众参与的实效性及立法利益的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