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其主旨在于保护自然人生活的自由和精神的安宁。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人们的自我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注重自己的独立人格。而随着现代生活的日趋紧张和复杂,人们的个人生活又越来越容易受到干扰和侵入,而在现代社会,保护个人隐私就变得尤其重要。加强我国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建立并完善人格权法律制度。我国目前的立法应确认隐私权的概念并对之进行保护。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全面系统的分析隐私权的基本理论,并对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提出一些建议。第一部分 隐私与隐私权 隐私是隐私权的保护对象,对隐私的界定是研究隐私权的前提性问题。人类关于隐私的意识和观念是在人脱离动物界而成为人的时候,从人类的羞耻心而萌发。西方人的圣典《圣经》也记载了在创世纪之时,亚当和夏娃偷吃了禁果,然后眼睛就明亮起来,知道赤身裸体的羞涩,就用无花果树的叶子编成裙子来遮羞。这个故事也说明了初民隐私意识的久远。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社会生产力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社会关系更加复杂,隐私观念和隐私意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近代意义上的隐私意识和隐私权观念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产生的。它的最初形成体现了资产阶级的人本思想和人权观,其基本内涵是人们对私生活自由的渴望。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路易·D·布兰代斯和塞缪尔·D·沃伦在《隐私权》一文中提出了一种新的权利―—“不被了解的权利”。隐私权的概念在美国第一次被提出来。关于隐私权的立法也逐渐完善起来。现代社会公民的自我意识加强要求独立的个性空间,但是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公民个人的私有空间很容易被侵犯。其是网络时代的到来,给隐私权的保护提出更复杂的难题。 <WP=53>第二部分 隐私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在现代社会中,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隐私权与知情权就是一对相互冲突的权利。要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应区分公权利范畴和私权利范畴内的隐私权与知情权保护要求的矛盾。当公权利范畴内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时,应采用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保护知情权限制隐私权;当私权利范畴内的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时,则应兼顾两种利益的平衡,对两种权利进行宽容的协调。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本质上具有对抗性。隐私制度在于保障公民自己能控制自己的信息,使个人信息能在自己处得以自足,不被外界侵入和干扰,具有保守性和封闭性;新闻自由制度则在于将公民自己以外的信息向公民批露,满足公民知情权需要或扩大公民视野,这就势必要侵入他人的信息空间,将他人信息公布,因此具有开放性。第三部分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其侵权责任保护公民隐私权具有重大意义,它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有利与社会秩序的安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基本和谐的重要保障。保护公民隐私权有利与规范全民社会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也是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根本措施。美国的隐私权立法起步最早,立法也最完备。各国隐私权立法都有其特点。我国的隐私权立法还未确认隐私权的概念,但我国已经制定许多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有保护隐私权的规定,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隐私权在我国还没有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隐私权的保护以及侵害隐私权的诉讼也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在实体法上,公民的隐私权保护缺乏明确性、独立性;程序法对公民的隐私的保护只局限于与公民有关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犯的公民,不能以他人侵犯隐私权为诉因直接提起诉讼。同时,由于与隐私权有关的其它几项人身权制度本身也存在不完善<WP=54>的问题,这又更削弱了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侵害隐私权责任由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构成。隐私权的保护主要在民事范围内,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较少见。根据我过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四种责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