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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企业和个人的财富迅速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的趋势日趋明显,民间融资活动日渐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伴随而来的各种借贷纠纷层出不穷,涉刑化倾向加剧,从吴英案到东方创投案,从民间借贷到P2P网络民间借贷,无一不卷入了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漩涡。而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民间借贷行为定性标准模糊不清,一旦出现大规模群体性的借贷案件,法院容易忽略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将其直接认定为犯罪。本文通过对民间借贷含义的界定,将民间借贷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提出非法民间借贷涉嫌犯罪的判断标准,并对其中的司法认定难点展开探讨。论文除引言外分为三大部分,约三万多字。第一章归纳总结了民间借贷的内涵,阐述了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分析了兴起原因,对民间借贷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分类,并就当前民间借贷的司法困境谈了些许个人看法。民间借贷是指处于金融监管当局监管范围外,不被正式金融所认可,在公民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以金钱转移和到期还本付息为内容,区别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业务的民间融资行为。进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是自然人、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且借贷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借款为成立要件。根据民间借贷的法律性质可将其分为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的民间借贷和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由于缺少系统的法律法规,致使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模糊,这也正是孙大午案、吴英案等特大案件存有争议的根本原因。第二章对我国目前民间借贷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总结,对其主要涉及的两个罪名进行比较分析,得出民间借贷罪与非的界限,并对其中司法认定的疑难难问题逐一展开论述。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这两个罪的认定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操作起来仍有几点疑问,集中表现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社会公众”的判断及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方法”的认定。“社会公众”可以从主观方面、行为方式、吸收资金的对象和集资对象的抗风险能力四个方面进行判断,即从行为人的主观态度看,吸收资金的对象是否有特定指向,是否为无论从何处吸收资金都符合行为人的主观愿望;从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上,行为人是否通过向社会公众散布虚假消息来吸收资金;从吸收资金的对象来看,是否为行为人的杀友和单位成员以外的人;从抗风险能力来看,集资对象往往抗风险能力差,难以承受集资款无法返还的风险损失。“非法占有目的”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原则,从行为人是否具有利用意思;行为人是否具有排除意思;行为人筹集资金后是否进行经营活动;是否有偿还意图、能力、实际行动等多方面考察。“诈骗方法”的认定可以参照诈骗的本质征,从募集资金的用途、是否进行虚假宣传及事后使用情况综合分析。第三章分析P2P网络民间借贷这一民间借贷的新形式,对我国主流的P2P网络民间借贷平台的模式进行归纳总结,并以“东方创投案”为例探讨异化了的P2P网络民间借贷涉嫌犯罪的认定。P2P网络民间借贷是近年来随着网络科技发展的新型借贷模式,它以网络平台为媒介,使借款人和贷款人在不见面接触的情况下直接在线上完成借贷交易,其实质即为民间借贷的电子化形式。目前我国主流的P2P网络民间借贷平台可分为中介模式、担保模式和销售模式。因P2P网络民间借贷的性质,其天然满足非法集资类犯罪“公开性”、“社会性”的要求,除纯粹的中介模式,其他均有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可能,以东方创投为例进行详细说明,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