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诉讼主体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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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部分,保留着最古老的文化记忆和民族基因,构成了我国的文化之基,力量之源,成为我国不可缺少的文化瑰宝。尤其我国民族众多,所形成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更是多种多样,凸显了各族人民的生活特色,构建了民族文化的精神家园。然而,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对外开放不断深入,科学技术日益丰富,现代文明不断冲击与影响,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也面临着重重危机。国家和政府也逐渐意识到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蕴含的巨大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对它的保护也在慢慢的进行立法和司法尝试。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1月出台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一大飞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诉讼主体的规定还不是很确定,仅认定著作权代表人和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而著作权代表人的具体要求,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提到。随着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侵权行为越来越多,确定诉讼主体,使诉讼能够高效的推进,对于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诉讼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第一章归纳总结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诉讼主体的相关规定,而后分析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明确要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诉讼主体的意义。第二章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诉讼主体为基层政府、以作品为基础形成的民间艺术协会等民间组织、传承人,并对此三类主体进行合理性分析。第三章对于诉讼过程中对诉讼主体的选择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根据问题提出了笔者自己的一些建议,最后,为支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诉讼主体行使诉讼权利,笔者提出应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办法,建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诉讼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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