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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21世纪科技发展的产物,大数据俨然给各个社会生活领域都带来了不同的影响,人们在享受科技高速发展带来的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各种困扰和问题,尤其是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在计算机等科学技术的推动下,信息的传递由传统的面对面交流,经过纸面媒体的扩散,再到如今信息的数据化,隐私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内容越来越丰富,尤其是作为传统隐私客体的个人信息部分,已经成为隐私保护的重要内容。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首先源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新一代科技技术为信息的数据化提供了技术支持。在此基础上,私人商业机构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政府部门为了有效的社会管理都积极进行着数据的收集和利用。除此之外,每个人在生活中都或多或少主动或被动的泄露着个人隐私和信息,隐私权的实质和内容已经开始发生变化,个人信息的地位逐渐上升。传统的隐私权理论侧重于个人私生活的安宁和秘密,然而在大数据时代下,信息的交流和控制不可避免而且更加重要,信息的交流不仅有助于商业机构提高经济利润,而且为政府行使国家权力奠定了基础。这就使个人信息开始具有财产性价值,不再表现为隐私权的静止防御状态,而是具有了积极的互动性意义,传统的隐私理论已经无法满足当前时代发展需要。然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也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无处不在的网络监控和商业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无限制收集,使个人成为网络上的“透明人”,隐私被曝光,个人信息被泄露和不合理使用,个人权利不断受到侵犯。为了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各国在各自的立法理论基础上,立足各国国情,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模式。欧盟强调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政治属性,突出其社会价值,立足于信息自决权,采取统一的立法模式对两者进行保护;美国则立足于隐私权理论,强调隐私和个人信息的经济属性,突出其私人价值,分散立法和行业自治相结合,对两者予以保护。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隐私权开始了重点研究,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中对于隐私权独立的民事权利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且将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客体的一部分进行保护,是我国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保护的重大发展。然而由于大数据时代的要求,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区分越来越明显,隐私权要求更好的私密性,而个人信息权则要求更多的互动性,只有将两者作为两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才能更好的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