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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是民事诉讼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再审程序存在一类特殊的启动主体,即案外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生效裁判损害案外人的利益,案外人因此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处理的情况并不少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行,使得案外人享有了针对损害其权益的生效裁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请再审的权利。但由于目前的法律规定的内容是有限的,导致案外人行使提请再审的权利困难重重。本文着力于研究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理论及实践意义,通过比较分析相关制度,提出我国该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针对问题找出完善该制度的相关对策。本文概述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基本理论,提出确定适格的案外人是适用该程序的基础之一,尽管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通过对以往学说的分析综合,提出确定适格案外人的几点标准。此外,必须以民事诉讼基础理论作为支撑才使得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能够确立。笔者认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基础理论主要包括权利救济理论,裁判请求权保障理论,民事诉权保障理论和正当程序理论。案外人申请再审具有保护案外人权益,抑制虚假诉讼的功能,而且有利于维护裁判的客观公正,保障司法权威。另外,我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针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规定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改进。笔者提出了问题并阐述了对应的完善建议,在分析了现有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规定之后,从案外人的范围,申请再审事由种类,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及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以完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对执行标的或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案外人有权申请再审,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使得可行使再审权的案外人的范围过窄并且限制了申请再审的事由。人民法院受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后,需要对申请再审的事由进行审查,由于案外人不同于原诉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事由并不完全适用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笔者认为,应该完善相关规定,保障案外人权益。我国人民法院针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首先是对申请理由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做裁定书提审或发回重审,不符合法定事由的驳回再审申请。案外人不是法律规定的有权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常常遇到申诉无门的困境,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建立案外人再审之诉制度,将案外人的申诉权变成真正的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