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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制度作为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留置送达方式适用于法院不能直接送达的情形如当事人拒不接收诉讼文书等情况下。留置送达的适用是实现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对接的必要方式,能有效保障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进而促进法院的审判活动,同时对提高司法效率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留置送达制度的设计凝聚了立法者的智慧。中外民事诉讼法中都有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留置送达制度的运行并不尽如人意,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留置送达对见证人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首先基层组织及单位代表为了维系与当事人的和睦关系通常不会参与见证;其次留置送达的地点限于受送达人的住所规定得过于狭窄,在现今人口流动频繁及一户多宅的现实状态下送达人难以成功的实施留置送达。同时送达人员的违法操作更是将留置送达制度的运行置于举步维艰的地步。如何对留置送达制度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原因分析并就其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与主张是论述的重点,鉴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将留置送达制度见证人作扩大规定同时应允许公证人员作为见证人进行见证,另外也应适当对留置送达地点加以扩大不再限于受送达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