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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而产生的权利总称。知识产权制度直接目的在于保护智力创造者的利益,最终目的则是通过保障知识产权人利益的激励机制,促进知识和信息的广泛传播,促进科学、文化进步与经济发展。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战略越发成为国家和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舶来品”,在政府主导型模式下推行的。中国传统文化公法的极度发达和私法文化的落后,导致个人主义,自由精神和理性主义的知识产权法思想文化先天性缺失。当今知识产权资本化和全球化背景下,发达国家尤其是西欧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渐进的向发展中国家推广,以维护其经济上的绝对优势以及政治上的国际地位。相反发展中国家在与国际标准接轨中,竭力保护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而欠缺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同时伴随着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知识产权不再是一种单纯的法律权利,而更多的是国家和企业的一种竞争工具和商业策略,知识产权异化现象不断显现,知识产权冲突日益广泛和激烈,由此引发了对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本源和救济的思考。人文主义法学思想承认人的自然本性、肯定人的价值,其精髓在于“以人为本”。这种提法与中国传统中的“以人为本”和我国当前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较为贴近。多元协调模式是根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在规定性和具体国情而选择的,是在吸收国外经验,改革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上,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推动它的实现。本文首先通过追溯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本源和法哲学基础,从立法目的角度阐述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价值目标,揭示知识产权的异化和冲突的本质。在各类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其产生原因分析后,试图从人文主义的多元协调角度探求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有效解决途径并提出具体的操作性措施。以期望对知识产权法在本土化和运行中产生的权利冲突问题救济有更多研究性和建设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