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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是正在发展的人,他们具备人的多项特征但是却缺乏一个理性人的判断力,因此儿童难以依托自身的想法做出最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决策,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处于弱势的地位,需要家庭、社会、国家共同努力对儿童权益最大化限度的予以保障。人需要通过校园的塑造或者教导,以便习得达成自己的所有目的的技能。儿童的成长离不开教育的指引,在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过程中,由于内因型困境、外因型困境及混合型困境三类困境的长期存在,致使处于困境中的儿童学前教育受教育权利难以顺利实现。对困境儿童学前教育受教育权利保障的研究,既需要通过梳理我国学前教育发展历程来研究现阶段我国的困境儿学前教育保障政策,同时也需要聚焦现有困境儿童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在梳理现有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发现现阶段我国困境儿童学前教育保障政策、法律存在着很多问题:我国困境儿童学前教育保障起步较晚,政府对困境儿童学前教育受教育权利的保障政策存在着:执行主体责任不清;财政政策中存在财政投入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学前教育政策公平保障不足等问题。我国现有的针对困境儿童学前教育立法保障方面问题也相对突出,主要存在:现有学前教育立法保障层级较低、学前教育立法权利义务不明确、各地方学前教育立法的水平不一。建国以来我国学期前教育政策和法规的发展经历了七个阶段,如今正处在跨越式发展阶段,政府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合理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学前教育,通过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的方式落实困境儿童学前教育保障工作。为了更好的保障学前教育阶段困境儿童受教育权利,就必须在研究困境儿童受教育权保障历程的基础上恰当的运用适宜的理论分析我国困境儿童学前教育政策、学前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而言,保障学前教育阶段困境儿童受教育权利,至少要厘清困境儿童相关概念、建立困境儿童受教育权利保障体系,扩大我国困境儿童学前教育政策、法律保障范围。在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地区学前教育保障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将学前一年期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保障的可行性、必要性,提出以分步走、特殊保障的方式将学前一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保障包括困境儿童在内的每一个儿童的学前教育权益。鉴于目前学界对困境儿童学前教育保障中各主体应当承担的困境儿童学前教育法律责任研究不足,在厘清政府、学前教育机构、其他个人组织在困境儿童学前教育阶段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部分做了额外阐述。增进民生福祉是国家发展的根本目的,保障困境儿童学前教育受教育权利是对弱势主体正当利益与诉求的保证,长期看有利于提升国民综合素质,提高国家国际竞争力。现阶段我国法制化改革已然进入深水区,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工作向精细化、专业化的方向进展,对困境儿童受教育权利的保障日益趋于制度化、体系化,未来学前教育法律的出台、更多的困境儿童学前教育保障政策将成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