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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是我国香港地区证券执法体制中一套极具特色的制度。在香港地区当证监会完成对证券违法案件的调查后,通常上并不将其交由法院审理,而是将案件交给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一个由法官和专业人士共同构成的准司法机构,以审裁处聆讯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审理。这样的作法既可以发挥审裁处制度本身专业、高效的优势,还可以有效约束证监会的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本文以刑事诉讼法中的“控审分离原则”为视角,对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历史沿革、人员构成、运作流程以及审裁处的权力和命令进行分析,并试图为中国内的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进一步改革提供借鉴。在第一部分,本文集中介绍了“控审分离原则”的基本概念、理论渊源和具体应用。本文首先指出“控审分离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指“刑事司法中的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并使其相互制衡,”并简要介绍了该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具体体现。其次,本文分析了“控审分离原则”的两大理论渊源:自然正义理论与分权制衡理论。最后,本文以香港地区和中国内地为例,分析了“控审分离原则”在证券执法领域的应用。在第二部分,本文对香港证券执法机制尤其是其中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制度进行了系统地评述。首先从宏观上分析了香港的证券执法机制。其次分析了英国审裁处制度的起源、发展和现状,指出审裁处制度相较于普通法院具有专业、高效的优势。再次,本文从历史的角度介绍了香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的产生和发展,并探究了香港立法者选择审裁处制度规制证券违法行为的原因。最后,以“控审分离原则”为视角,梳理了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2012年的重大改革,并对在其中所产生的争议进行总结分析。在第三部分,本文梳理了“控审分离原则”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中的具体体现。首先从人员构成上,指出审裁处的人事任免和经费来源均完全独立于证监会。其次论文按照提起阶段、准备阶段、聆讯阶段、终结阶段和上诉阶段这五部分,依次分析了“控审分离原则”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研讯程序中的体现,并指出其在制衡证监会权力上所发挥的作用。最后,文章详细介绍了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所享有的权力和可施加的命令。在第四部分,本文论述了中国内地“查审分离”的证券执法体制。首先文章按照对“控审分离原则”贯彻程度的不同,将中国的证券执法体制划分为“查审合一”时期、初步的“查审分离”时期、深化的“查审分离”时期、“法官委员”时期四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其次,文章分析了中国内地现行证券执法机制的特点,指出“调查与审理相分离”是现阶段证券执法体制的最大特点。第三,文章从工作职能、人员组成和审理模式的角度,介绍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运行。最后文章总结了行政处罚委员会所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在第五部分,本文比较了香港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制度和内地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制度,指出两者存在的相似之处,进而总结出前者可以为后者提供借鉴的若干地方。文章提出行政处罚委员会可以从深化“查审分离”、改变现行的审理模式、增强处罚委的透明度和细化专家证人制度这四个方面入手,借鉴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的经验,进一步深化我国证券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