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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是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不利益,且此种不利益非因人身或物被侵害而发生。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此类损失早已屡见不鲜,发生频繁。而正是由于其适用法律存在一定困难,产生的频率较高,涉及范围宽广,不确定因素较多,一旦引发滥诉后果不堪设想,因而世界各国对其赔偿多予以了一定的限制。我国法院对于这一问题的态度始终倾向原则上不予赔付。然而透过近年来发生的与纯粹经济损失相关的诸多案件,这种拒绝赔付的思路越来越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且有违法理之追求公平正义的信念。然而一味的赞同赔偿又有可能开启诉讼洪水的闸门,因而本文试图在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梳理之上,初步提出以类型化的方法对纯粹经济损失问题予以救济。本文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论述:第一章为绪论,主要包括三个部分,首先由几个简短的案例引出纯粹经济损失这一问题的由来,其次列明了本文主要参考的相关文献以及各文献中的主要观点,最后写明本文主要运用了实证分析法、比较法等方法完成了本文的写作。第二章是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概述。本文首先以王泽鉴教授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为基础讨论了纯粹经济损失的核心,探讨究竟何为纯粹经济损失。其次阐述了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客体以及其三大特征,分析了纯粹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的关系并阐述了二者的区别。第三章依据不同标准,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予以划分,依据加害人主观心理的状态不同纯粹经济损失可分为两类,而依据造成的原因不同则可将纯粹经济损失分为四类。通过对其类型的划分对纯粹经济损失问题初步获得了较为清晰的认知。第四章对两大法系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模式进行了研究,通过对两大法系各自最具代表性国家的分析,简要对比研究出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对于纯粹经济损失问题各自赔偿的态度、赔偿的技术手段,以及对赔偿作出了哪些限制。并且得出德国法的叠加模式更利于将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通过类型化的方法加以赔偿,可操作性更强。第五章是对我国构建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的思考。文章对我国立法、司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进行了分析与梳理,最后对不同类型纯粹经济损失的具体赔偿问题进行了阐述,确定了对纯粹经济损失类型化赔偿的基本思路并对此进行了简单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