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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可谓是举足轻重。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推进,商品房需求的增长为建筑施工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市场契机。然而,由于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经济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加上当前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不带资、垫资承包,导致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成为了一直伴随在建筑行业发展过程的一个现实问题,且备受国家和社会各方的关注。可见,工程款拖欠已然成为了我国建筑行业的一个普遍性问题。拖欠工程款问题若得不到妥善解决,则可能带来工程质量下降及建筑工人拿不到薪酬等一系列严重影响。为了解决这一现实问题,让承包人工程款请求权有法可依,国家从立法角度也做了相应的制度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286条明确规定了工程拍卖或折价所得之价款优先清偿建设工程款,被认为是对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确立。我国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的设立就在于解决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工程款拖欠问题,该制度的确立是立法的进步,该权利对于平衡建筑工程领域承发包双方的失衡地位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该条在权利性质、工程价款范围、权利竞合处理及权利的行使程序等方面仍存在立法模糊的缺陷,造成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在对该条的解释与适用上充满困惑。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2002年和2004年做出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这两个解释虽然对工程价款的范围、行使期限和受偿顺序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条款略显单薄,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很多具体操作问题并未做出答复,所以实际上并没有达到其应有的法律调整作用。综上,对我国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相应法律制度的架构,仅仅依靠《合同法》第286条和两个单薄的司法解释是很难实现的,任何制度的设立和完善都不可避免的要经过理论和实践的不断考证与逐步提高。因此,在现阶段,继续对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研究和思考是有其理论和实际意义的。基于这种现状,本文意图对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概念、特征、性质等进行理论界定,再针对实践运行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提出对该制度进行完善的一些构想,以期对我国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点参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