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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是二十年前在当时对行政诉讼的认识和幽情下仿造民事诉讼建立的,所以就是以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法院负担均衡,主要足各级法院之间审判力量和审判工作量的合理分配;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四点原则为标准建立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在这四条指导原则下建立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中行政诉讼初审管辖级别过低的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反映在实践中就是行政诉讼初审受案率低、原告撤诉率尤其是主动撤诉率高,根本原因则在于诉讼中被告诉权对审判权的影响,诉讼外地方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
因此通过对地方行政权客观上在人事权和财政权上对审判机关的干预、主观上地方政府服务大局思想以及法官素质不高主动接受行政权对司法权干预的分析,说明同级法院管辖同级、甚至上级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初审案件,审级相对较低。而这种现状不仅不利于诉讼公正的实现,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法治化进程,所以有必要改变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初审审级相对过低的状况。而随着国家司法改革的推进和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现在这种改革已经具备了现实的条件。
最终本文通过对目前改革行政诉讼初审审级方案中:提高部分行政诉讼案件的初审审级;提高行政诉讼初审审级并设立巡回法庭;建立大区司法法院和建立行政法院等四种主流方案的评析,说明只有在整体提高行政诉讼初审审级的情况下,使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行政权无法影响行政诉讼初审审判权才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办法,从而在诉讼中实现行政诉讼保障人权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