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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连接业主和外界主体的桥梁,业主大会是区分所有权物业管理制度的核心,其法律地位的定位直接决定了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由此造成了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法律关系不明确,为不规范的行为留下了空间。同时,也将影响到业主大会的诉讼地位。
本文通过总结国外类似制度,以归纳可借鉴的规律。通过比较研究,笔者发现区分所有权人组织法人化的确定性优点,法人化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趋势。然后,笔者论证该规律在我国现行基本法律体系下的适应性和可行性,并提出概括性的建设性建议。但鉴于立法程序和国家政策的限制,目前在我国赋予也业主大会以法人人格可能受到限制,故笔者又简单地论述了在不赋予业主大会以法人人格的情况下,对现有法律进行小的调整,以解决比较急迫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