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可能对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造成各种侵害,民事异议制度设立的宗旨就是为民事执行过程中的当事人和案外人提供权利救济的渠道。但对我国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现状而言,存在诸多问题。立法上只规定了案外人异议制度,其程序价值上忽视了对债务人等执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其程序的定位不明,名义上是对程序权益的救济,内容上则是对实体权益的救济;就其程序具体设计而言,异议提起的范围过窄,对执行异议的审查程序缺乏成文法律的规定,对执行异议的裁定当事人或案外人无法申请复议或上诉,执行机关的行为没有有效规制的手段和途径。对比域外法治国家和地区,随着“接近正义”之运动的兴起,各国家和地区对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设置了较为完善的救济途径,大多分为程序上的异议(异议、申诉、抗告),实体上的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笔者认为应考虑到我国执行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具体制度环境,通过考察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执行异议制度设计的优秀成果,注重制度设计的可行性和系统性,拓宽我国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涵盖面,完备执行异议程序,引入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健全执行监督制约机制。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约三万八千字:第一部分分为三节:首先介绍了执行异议制度的内涵,对定义进行界定,并简述其特征,其二介绍了执行异议制度的属性,也既定位,执行异议是执行程序的下位程序,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其三,简述了执行异议制度的功能,具有救济、制约和平衡功能。第二部分对域外法治国家(地区)民事执行异议制度进行了考察。按执行异议制度的立法模式不同,分为集中型立法模式国家(地区)(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和分散型立法模式国家(瑞士、法国),并对上述国家(地区)的执行异议制度进行了评述。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现状与缺陷,分为三节,分别从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立法现状、具体运作现状以及缺陷进行了介绍。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完善,是本文的重点。针对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现状与缺陷,提出了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改革方向,分为三节:首先是对执行异议程序的构建;第二,设立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第三,为保障执行异议的公正,规制执行权的行使,必须健全执行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