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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增多,尤其是留守儿童和流浪儿童犯罪数量的增加引发了社会忧患,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任务。但如何在惩罚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切实地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面对的课题。一直以来,我国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上始终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考察我国的司法实践发现上述的方针和原则更多地体现在了未成年人的刑事实体法方面保护,对未成年人程序性权益的保护却受到了限制或忽视。2013年《刑事诉讼法》将人权保障纳入其中,同时创设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以此增强了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建设。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来源于英国的“肯费特案件”。它通过2003年华东政法大学与英国儿童保护组织共同举办的“中欧少年司法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讨会,才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的关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仅作了一些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各地区的实践也仍处于试点阶段,基于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自身发展和与国家儿童权利保护的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十分必要。为此,笔者在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有关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进行进一步地探析,希望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建设有所帮助。本文共有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其余四部分通过分析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基础理论、比较借鉴研究、现状考察、现存的问题及改革完善等方面的问题,对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建设发展,从制度构建到实践操作层面提出建设性意见。第一部分为引言。首先从宏观层面上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背景和法律政策,从完善少年司法制度的层面出发引申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其次概述了国内外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研究状况,同时指出本文结构,点明文章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主要介绍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涵义、特征、功能以及理论基础。该部分通过比较学者们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界定的涵义,进而引出笔者自身观点,指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适用对象为涉案未成年人,扩充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基础理论。第三部分为比较法视野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考察分析。分别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较有代表性的国家有关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法制概况,其中重点介绍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起源国——英国。同时比较两大法系在该制度的设立目的、适用对象及人选范围上的差别,以期望从中发现符合我国国情的经验做法,便于借鉴。第四部分为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考察分析。其中包括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历史变迁和现状考察两方面。该部分通过法律条文的梳理论述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法制变迁概况。同时以中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较具特色的实践地区为例(更多地参考盘龙、长宁、同安三地区的实践情况),对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概述分析。第五部分为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完善。该部分为问题和建议两部分,依据本文第四部分的现状分析提出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上述的问题与建议均从制度构建和实践操作两方面来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