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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是明末清初伟大的思想家,他在经济学、历史学、哲学、政治学、法学等领域都取得了卓越的成就,其主要思想成就都集中在《明夷待访录》一书当中。黄宗羲有感于明朝末年的政治腐败,并结合中国古代历史进行过的多次税费改革所得到的经验教训,总结的所谓“积累莫返之害”,对于中国历朝历代民众所受赋税徭役之害作出了深刻的阐释,并被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秦晖命名为“黄宗羲定律”,即:历史上的税费改革不止一次,但每次税费改革后,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局限性,民众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①2003年3月6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参加湖北省人大代表讨论时说:“历史上每次税费改革,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都会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走进‘黄宗羲定律’怪圈。”并郑重表示“共产党人一定能够走出‘黄宗羲定律’怪圈。”“黄宗羲定律”尽管是从税制角度来对古代农民所承受负担的繁重进行总结,然而其背后反映出的是中国古代专制集权制度的巨大危害,以及古代法律制度在个人权利保障、公权力结构、财政制度等方面的缺失。黄宗羲认为明朝的灭亡绝非一个偶然现象,而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所无法摆脱的一个必然规律,是中国古代政治与法律制度极端腐朽所引发的必然结果,它反映在国家经济生活当中的一个重要体现便是后人所总结的“黄宗羲定律”。黄宗羲认为皇帝将国家视为个人私产,对于国家资源与民众的利用目的在于维护个人以及帝王家族的利益,君权独大与“一家之法”使得国家沦为“家天下”,民众的利益便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国家的腐朽沦亡便成为反复出现的历史现象。黄宗羲在这个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类似于近代西方启蒙思想的观念,例如,他提出了权力分治、民主、法治等思想,对于制约君权、保护民众权利以及发展商品经济都有着积极的理论支持,并且对清末的变革和维新运动以及辛亥革命有着极大的影响,被称作“中国的卢梭”。“黄宗羲定律”是研究中国古代和当代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当代中国尽管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然而改革开放之后,在我国一些地方却出现了不少“乱收费”现象。当前人大权威并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尤其在税收立法领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使得行政机关行使了实际上的税收立法权。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的行政机关在取得高效灵活的管理效果的同时,也容易对纳税人的权利造成侵犯。因此,应当从税收立法以及纳税人权利保护等多方面进行当代的税收体制改革,实现税收的法治化。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对“黄宗羲定律”产生的时代背景、黄宗羲政治与法律思想以及中国古代的历次税费改革进行介绍与阐释。第二章分析了黄宗羲定律背后的中国古代税收法律制度,从征税权力的性质以及征税对象进行深层次解析,以此来分析古代的行政权力结构以及纳税人的权利保护问题;第三章对比近现代欧洲西方国家税收立宪原则的发展过程,从西方国家的宪政制度、议会监督机制来探寻对于王权和行政权力的制约以及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最后,结合中国社会传统以及西方社会发展的经验,提出从法律制度建设方面摆脱“黄宗羲定律”的发展建议,从税收立宪、统一税收立法权、建立预算监督机制以及纳税人保护等方面进行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