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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确了股票期权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上的税务处理,这是我国首次在税收政策上规定股票期权的成本费用化原则。股票期权作为一种解决现代企业制度中普遍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的手段,激励作用可谓显而易见。然而在股票期权的发展过程中管理层道德风险、避税效应等问题也随之产生,这些问题在我国股票期权制度不完善,相关税收、法律、会计规定滞后的情况下不容忽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在分析股票期权理论依据以及国内外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在税收政策对股票期权进行规范的同时,还应该优化协调相关领域的政策,这样才能使股票期权计划充分发挥其激励作用,同时又避免期权支出成本化对税基造成的侵蚀。本文首先回顾了产生股票期权的理论基础——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在现在经济制度中,企业中广泛存在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象,由于这种两权分离的存在必然会导致代理成本的出现。代理成本会使企业的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管理行为,而这样的行为会使得所有者的利益受损。为解决这一矛盾,使经营者与所有者的目标函数趋于一致,一种有效的方法就是让经营者获得一定的企业剩余索取权,这即是拥有股权。在众多股权激励的形式中,股票期权因为它与未来企业绩效挂钩的特点,成为最受亲睐的一种。在回顾完股票期权的理论背景后,文章开始分析国外各国发展股票期权计划的历程和具体政策规定,并从中找出了优化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议。美国作为股票期权的创设国,借助股票期权获得了由信息经济所带来的巨大收益,同时也遭受了因股票期权制度漏洞而造成的巨大损失。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产生于美国的股票期权最初仅仅只具有精神激励的作用,随着信息产业的出现,众多IT精英借由股票期权获得了巨额的收益,股票期权计划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但2002年的安然事件,让股票期权开始备受指责,美国也因此出台了更为严格的股票期权政策。美国《国内税务法则》将股票期权分为激励型和非激励型两类,并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同样的英、法两国也在税收政策上对不同的股票期权给予不同的税务处理。无论是分类还是不同的税收待遇,国外对于股票期权的规定都体现出细化税收政策的倾向,这样做不仅有利于规制期权的负面效应,也有利于发挥激励作用。股票期权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被引入,当时正值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股票期权被当作了传统的薪酬工具,期权并未与企业未来的业绩相挂钩。自200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出台,才使股票期权实施的规模逐年扩大,直至2012年出台的《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股票期权制度的相关政策才相对完整起来。但从相关的税收、法律、会计等领域分析来看,有关股票期权制度的规定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例如,期权成本化的扣除还应进一步细化,与期权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应按人员、环节来加强征管,消除法律障碍,统一会计规范等等。在文章的最后,结合理论分析和政策分析,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股票期权税收政策的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点:(1)细化期权成本扣除政策;(2)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3)优化相关税种;(4)加强税收征管,提高业务水平;(5)改革优化相关领域内的政策、规范。目前我国对股票期权避税效应的实证研究还较少,股票期权支出的数据也难以搜集,因此引用的数据多为国外数据。再加上笔者的学术水平及研究水平有限,因此对我国股票期权避税效应方面的分析存在很大的不足,分析也只在政策规范的层面进行。但是在文章中,笔者还是争取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到创新:第一,结合股票期权的发展历程以及国外政策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第二,结合我国自身的国情,逐一分析在税收、法律、会计、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第三,在理论分析及规范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个人的观点提出优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