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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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履行问题在我国长期存在争议,特别是当投资者与目标公司进行对赌时,由于目标公司直接成为合同签署主体,所以其资产可能会有所减损,这就有着更大的不确定之风险。《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统一了关于对赌协议的裁判思路,即若不存在无效事由,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所达成的对赌协议将被确认为有效。由此,理论界的研讨也开始转向了与对赌协议履行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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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履行问题在我国长期存在争议,特别是当投资者与目标公司进行对赌时,由于目标公司直接成为合同签署主体,所以其资产可能会有所减损,这就有着更大的不确定之风险。《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统一了关于对赌协议的裁判思路,即若不存在无效事由,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所达成的对赌协议将被确认为有效。由此,理论界的研讨也开始转向了与对赌协议履行层面有关的问题,并重点就对赌协议如何得以实际履行及对赌协议在实践中所遇到的履行障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本文以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对赌为视角,在确认其合法性的基础上,对对赌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是否会触犯资本维持原则,为了避免触碰资本维持原则是否必须履行相应的前置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依据对赌类型的不同分别分析了履行障碍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文章除了导论与结语外,总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目前对赌协议履行情况的考察。通过梳理近十年来关于对赌协议裁判案件的争议焦点,说明我国司法实践关于对赌协议裁判观点的转变,在《九民纪要》出台后更是明确了对赌协议相应的履行规则。在认可对赌协议理论上具有可履行性后,接着提出了本文的核心问题,即在实践中,对赌协议难以实际履行,并指出对赌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会遭遇的障碍。第二部分是《九民纪要》后对赌协议的履行困境及其成因分析。对造成对赌协议陷入履行困境的原因展开进行论述,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九民纪要》确定的履行标准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出履行困难的原因所在。根本而言,现行履行规则还是受到我国《公司法》中资本维持原则的限制,从而导致其确定的履行标准都难以在实践中进行操作。其次,在我国,履行股权回购义务仍需以完成减资为前置性条件,本文从减资程序的启动、完成两个层面具体分析了减资程序是否是造成股权回购义务履行不能的原因所在。接着,从利润分配程序和利润分配范围两方面分析了现金补偿义务难以实际完成的原因。最后,在肯定存在履行困境的前提下,对对赌协议不能实际履行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论证,通过对《民法典》第580条的类推适用,肯定了对赌义务发生履行不能并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第三部分从对赌协议之法律规则的完善、转变司法裁判思路和对赌当事人合理设计对赌条款这三个方面论述了解决对赌协议履行困境的路径所在。首先,从根本上我们要对现有对赌协议的履行规则进行完善,比如我们可以借鉴域外经验,尝试引入优先股制度,从而更好予以规制;在此基础上,重塑对赌协议的可履行性标准,从本质上我们需要重新对《公司法》中的资本维持原则进行创新性理解和适用,平衡好商事契约自由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重新确立对赌义务履行的标准,如清偿能力标准和持续经营能力标准;最后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理约定对赌条款,如要求股东会预先决议、增大违约成本等,从而规避上述履行困境,尽量使双方对赌协议有效且能够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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